财讯:侯海涛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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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海涛等23名被告参加了关于黑社会组织罪等罪名的一审公开判决。
2019年12月23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宣布公诉的侯海涛等23名被告人参加了黑社会性组织罪等罪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认定了起诉书的事实和罪名。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申诉
李根所(另案解决)崇尚武力,年轻时以好战力闻名。
2003年7月,李根所出狱后,通过囊括社会闲散者、恶迹者、习武经验者,嘉祥县内确立了“恶名”。
2008年7月21日,李根所争夺肥矿集团梁宝寺2号井煤矿建设输送工程,组织侯海涛、张红雷、刘水贺、侯令起、李发3611等100人,与武装当地村民成立的三能企业发生大规模集体暴行,李根所为组织者
之后,李根所进一步笼络其他社会人士,组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势力进入煤矿运输、石材开采、粉煤灰运输等领域,以嘉祥县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李根所为组织者、领导,侯海涛、张红雷、 王遵明、李发、侯令起、张勇强、赵瑞峰、马夫科、任万强、王思存、李东、李锡锡、朱明辉、王道建、魏志朋、王海潮、王魁、李宁宁为其他参加者。
开庭资料图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选出4名会员检察官组成案件小组,提前介入,吸引侦查取证,全面详细审查全部案件证据资料。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专业检查委员会刘宏武率领事件组成员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共审判七天。
在审判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就被告23人行为的定性、量刑情节、涉案财产的处分发表了详细的公诉意见。
30名辩护律师来到法庭为23名被告人辩护。
一审公开判决现场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集体暴行罪,数罪处罚,判处被告人侯海涛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5万元,限制减刑。 参加暴力团伙的性质组织罪、集体暴行罪、牺牲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交易罪、数罪和处罚,对徐发庆等22名被告人判处徒刑17年至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文案|王伟
资料来源|济宁检察院
审查|郭柏松胡啸
|刘图标
原标题:“侯海涛等23名黑社会性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判决”
标题:财讯:侯海涛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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