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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消灭,不能再据此请求支付违约金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04 07:33: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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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民商事审判规则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威 ; 特别提示:本期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全部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 共享的副本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并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合同解除后,违约者的责任负担方法没有表现为支付违约金的阅览提示:今天推送的例子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05期,合同解除后违约者的责任负担方法表示支付违约金。 但是,本书的作者在写作中观察到越来越多的判例与该示范审判规则不同。 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审判实践还存在分歧。 本案于2009年,正好在那一年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为了明确最高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审判规则,作者以2009年为界,搜索了4份之前和之后的10份审判文件,发现审判规则几乎是统一的。 解除合同后,非违约者可以根据违约金的条款主张违约金。 审判摘要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消除合同关系,违约者的责任负担方法不是支付违约金。 事件概要1、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冠企业”)与广西游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游泳臣企业”)签订了《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和《补充协议》,桂冠企业向游泳臣企业在广西南宁市狼牙岭段为此建立了办公综合大楼和商品住宅小区 二、游泳大臣企业在合同交付日期之前不能实际交付工程,而且该工程因质量事故不能复工。 三、桂冠企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协议。 游泳大臣企业返还投资金、利息、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认为解除合同后违约者的责任负担方法不是支付违约金,而是判决:解除协议。 游泳臣企业返还桂冠企业购买货款11050万元,赔偿损失13123.3万元。 四、游泳臣企业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协议的游泳大臣企业返还桂冠企业11050万元,按同期同种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游泳大臣企业赔偿桂冠企业损失1000万元 审判重点本案的败诉原因是合同解除后不能要求违约者支付违约金。 最高法院认为解除合同后违约者的责任负担方法没有表现为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桂冠企业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最高法院不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事前不要忘记后事之师 为了避免将来败诉,一、本例的审判规则没有普遍性,搜索了最高法院的其他判例,搜索了合同解除后违约者可以向违约者主张违约金的例子。 二、解除合同后主张赔偿损失的,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说明受害金额。 在本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根据价格上涨损失的判断报告,判断游泳臣企业赔偿桂冠企业损失13123.3万元。 但是最高法院不承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判决的13123.3万元赔偿金降到了100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的效力 法院判断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桂冠企业要求游泳臣企业返还购买费用,返还定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购买费用的利息损失,办公楼的重置费用损失。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因此,合同解除后,游泳大臣企业必须返还桂冠企业的购买费用和利息。 关于桂冠企业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问题,《补充协议》第2.3.4条约定“桂冠企业到2005年3月30日为止支付的费用作为部分土地补偿费”。 因此,桂冠企业2003年4月16日支付的具有履约性质的50万元在“补充协议”中重新约定。 因此,不要归还。 关于桂冠企业要求游泳臣企业支付违反工期合同的款项和游泳臣企业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消除合同关系、解除合同的结果,违约者的责任负担方法也不是支付违约金。 因此,对于桂冠企业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也不支持。 本案合同解除后,桂冠企业需要另外支付购买办公楼等费用,因此游泳大臣企业以桂冠企业的要求建设的住宅和商品住宅小区为方向,合同不履行会给游泳大臣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 综合考虑本案的现实情况,我院裁量游泳大臣企业赔偿桂冠企业损失1000万元。 案源最高人民法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游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住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09 )民一终字第23号 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解除扩张阅览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非违约者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审判实践上还有分歧。 本案的判决引起了我们的深思,对此问题我们分解如下:首先,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肯定了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条文草案) 其次,司法解释也肯定了买卖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守约人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解决。 最后,从最高法院判例的角度出发,我们检索到的14个判例(包括公报判例)支持合同解除后的守约人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由上可知,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这个例子的审判规则普遍不适用。 以下是上述14例,网民参考本案进行审判的时间是2009年,正好在该年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为了明确最高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审判规则,作者以2009年为界,搜索了4份之前和之后的10份审判文件,发现审判规则几乎是统一的。 解除合同后,非违约者可以根据违约金的条款主张违约金。 一、到2009年最高法院的支持合同解除后,非违约者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的四个案例1 :新宇企业对冯玉梅商店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06期]表示 这不是应冯玉梅的请求作出的判决,但这不仅有助于公平合理地处理争端,也有助于当事人不累诉讼,不是冤枉的。 二审中,新宇企业表示希望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金,必须允许。 ……上诉人新宇企业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利登记手续的违约金和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 “例2 :上海精稳房地产咨询有限企业与宁夏国禾投资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06 )民二终字第194号]明确表示:“原审法院解除代理合同,驳回宁夏国禾企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原审法院简单认定双方都违反合同,责任抵消的认定和判决由于认定事实不明确,适用法不合适,必须纠正。 ……宁夏国禾投资快速发展有限企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上海精稳房地产咨询有限企业支付未履行部分佣金1150万元违约金34.5万元。 “实例3 :重庆索特氯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04期,( 2008 )民一终字第122号]表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共同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 排序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构成违约,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新万基企业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由我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三、解除双方签订的《金三峡花园共同开发协议》及《金三峡花园共同开发协议的补充协议(1)》。 四、重庆索特氯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支付违约金4038万元。 五、驳回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的其他上诉请求 “实例4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企业、广州远兴房地产有限企业、中国投资集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08期,( 2009 )民申字第1068号]表示 中鑫企业说,该条款只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是理解错误。 根据这个违约责任条款,只要中鑫企业违约,每天应该以1%支付违约金,仙源企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选择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是仙源企业的法定权利。 仙源企业在起诉时自愿将违约金标准降低到1‰,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决策。 因此,二审判决中鑫企业以每天1‰的标准向仙源企业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 “二、2009年以后,最高法院的支持合同解除后,非违约者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10个案例5 :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企业和天津市天益商贸有限企业、王锡锋财产权利属纠纷民事裁决书[最高 “”天益企业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本协议因天益企业违约而解除的,天益企业应当承担转让总额的3%违约金,赔偿滨海企业的租赁损失。 滨海企业必须将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天益企业支付的项目余额无利息返还天益企业。 上述承诺在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义上,合法比较有效,并且在书面化的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系天益企业首先提出解除协议。 再审判决考虑到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等因素,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天益企业只需返还收取租金的18723264.69元的一半即9361632.35元,就支持滨海企业支付天益企业3400万元利息11622390元 天益企业主张违约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对住宅增值部分也应享有一定的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范式6 :复审申请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与被申请人嵇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企业合资,因共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复审民事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1317号]。 合作协定系当事人的真正含义是,复印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在本院的咨询中,双方当事人人均开发了事件相关项目,于2009年12月进行了竣工检查。 华昌企业于2007年12月17日取得预售资格,于2007年12月22日开始实际销售,在本案诉讼前销售了85所房屋。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第98条“合同权利义务结束,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进行合作 另外,华昌企业在其起诉书中确定要求按照合作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进行清算和净利润分配。 因此,华昌企业现在申请复审,没有约定违约行为。 双方以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为由,一、二审主张以合作项目净利润的35%比例向裕华企业支付违约金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上诉要求,本院不支持。 “实例7 :文昌海石投资有限企业和海南轩美地产顾问有限企业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1609号]表示,“在案件谈判《销售代理协议》第10条中,双方当事人就这种法定损失赔偿责任擅自进行了书 事件谈判《销售代理协议》第十条中关于协议结束结果的约定属于合同结算和整理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98条“合同权利义务结束,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合同解除后结束,既然事件不参与《销售代理协议》第10条的效力 “实例8 :苗希海和青海的新型建筑材料工厂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重新审查民事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2390号] ],“新型材料工厂于年5月17日拆除苗希海的地面附着物,提前解除了《土地采用权租赁合同》…… 对此,二审判决认定苗希海构成违约,必须负担租金和违约金的支付是正确的。 “例9 :复审申请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和被申请人天津远华海运有限企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复审民事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250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生企业 原审判令合生企业返还远华企业首付2343116元及其利息、咨询服务费5万元、违约金等并不不当,合生企业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实例10 :万朴弟弟和云南昆钢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商品房购买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16号]表示,“二审判决解除《商品房购买合同》,向昆钢企业购买货款人民币1285040元和从当年7月15日开始实际支付的日期, ……万朴弟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万朴弟弟的再审申请。 “例11 :永清县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2208号]认为“本案二审违约金认定是否存在法律依据问题”。 根据原审明确的事实,案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工程总日历天数为622天,即从去年7月18日开始施工,竣工至去年3月31日。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约定中,工程误期抚恤金的最高限额为总价款的10%。 在工程施工中,华北施工企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吴邦国失去了联系,工程停止了。 年11月6日,中远企业要求华北施工企业按时完成施工,但华北施工企业尚未完成施工,双方于年1月10日公证保全施工情况和现场现状后,中远企业于同年3月21日向华北施工企业签订了双方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解除时,案件谈判合同约定的工期尚未到期,但根据施工情况,原审认定华北施工企业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解除,依法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合同权利义务结束,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中远企业要求华北施工企业根据合同承担工程误期的违约赔偿责任30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 由此,二审判断华北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不冤。 华北施工企业认为合同无效,要求驳回中远企业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例12 :青海省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企业和青海省隆豪置业有限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12期,()民一终字第69号]表示:“年6月25日,隆豪企业没有事先与方升企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 方升企业提出的隆豪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是法律有根据的,本院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35.1的约定,“除了按照通用条款26.4条执行以外,每天承担不足工程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据此,隆豪企业从解除合同的年6月25日到提起诉讼的年7月25日,以不足的工程价款9410477.43元为基准,每天必须向公司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共计60227元。 方升企业上诉,隆豪企业主张必须根据鉴定工程总成本的3%支付违约金。 但是,双方合同对如何承担这一违约责任的承诺尚不明确,由于隆豪企业已经承担了上述违约责任,因此对方升企业提出的隆豪企业追加承担并不支持工程总成本3%的上诉要求。 “实例十三:成都和信致远地产顾问有限责任企业和四川省南部县利率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226号]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将解除案参与《代理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由此,根据合同约定,利率企业应该按支付金的每天千分之一,向和信致远企业支付逾期支付的资金利息。 利率企业声称合同约定的利息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几个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大请求适当减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失程度及 ’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结合利率企业的主张和本案的现实情况,考虑逾期支付佣金的利息,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实例14 :白兵山和徐守汉、周晓波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275号]表示,“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4条第5款、第9条第2款的约定,白兵山有权解除合同,主张徐守汉。 原审法院“解除<”; 所有权转让合同>; 和<; 广南三丰矿业投资有限企业所有权转让协议>; 的通知》在到达徐守汉、周晓波、黄志成时,已经解除,被判断为向徐守汉、周晓波、黄志成返还所有权转让金,支付违约金720万元,是不正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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