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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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民警护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警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公共说服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妨碍。 民警及其近亲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而受到威胁、侵犯。 民警及其近亲的人格尊严是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不会侮辱、贬低职权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以警察部长为主任,与警务警部维持法制、警察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务人事、教育训练、信息推进以及执法事务等部门为成员的民警执法权威委员会。
维持人民警察执法机关职工委员会的事务所设在警务警部部门,具体协调侵犯人民警察执法机关的案件,受理调查相关人民警察的申请申请,为被侵害的人民警察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第五条公安机关必须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推进部门等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事业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事业信息的表达和合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采用法律顾问、专业律师等形式,可以加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为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法律保障。
第七条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完全维持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新闻发布机制,警务警部部门应当及时与信息普及、法制等部门发布相关情况,响应社会关注,加强普遍教育。
第八条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下列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遭受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碰撞、撞倒、被拖走、被拖走的;
(三)被集体骚动、围困、拦截、受到冲击、受阻的;
(四)受到扣押、撕裂、拉扯、挤压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受到威胁、威胁、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被冤枉,被打击报复的
(七)受到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解决的;
(十)执法人员受到侵害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行为人实施侵犯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人民警察因行为人的行为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人民警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回避的规定。
第十条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威胁、骚扰、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依法
第十一条民警在执法现场受到非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部门应当依法阻止侵犯,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的指挥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的指挥部门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处置,并通报警务警部部门。 警务警部部门根据情况派遣人员到现场初步查明情况,协助控制事态,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共受伤引起的民警紧急救治的顺利机制,为受伤的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法制部门根据情况多、结果严重程度,事先介入,加强审查管理,指导案件定性、取证、解决等,案件处理事实明确,并
第十四条民警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民警个体不负法律责任,其所属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损害。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工作。 根据非法定事由、非法定手续,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停职等措施,不得进行处分或者免职、降级、辞职等解决。
公安机关受舆论炒作、信访等因素的影响,不得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分、解决。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行为事实、情节、结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的性质,区别执法过失、瑕疵、意外,依法进行责任认定。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主观认识、客观条件、受外来因素影响有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发生的错误,以及人民警察故意违法违反职务,及时发现错误,自行纠正,积极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民警行为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执法是否有过失等问题有较大争议的,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威从事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设立专家小组进行审查,书面 公安机关内部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论证意见,加强信息表达。
第十八条民警履行职责,因行使职权行为受到记录以上处分,对辞职提出异议,提出申诉的,民警所公安机关保守民警权威从事委员会听取该民警的陈述、申辩,全面检查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 不得因民警呼吁而加重处分、解决或报复。
第十九条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被检察机关调查或其他必要情况下,公安法制部门和公安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专业律师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案件调查解决所需的法律协助。
第二十条民警认为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或者民警所在部门可以向所属公安机关警务警察部门提出维护执法权威的申请,通常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
警务警部部门在业务中发现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害的情况、线索时,必须积极开始相关的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警务警部部门在处理维持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几个事项过程中,认为上级公安机关的警务警部部门应该协调解决的,可以督促上级公安机关的警务警部部门协调解决。
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指示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调查专业的一些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展开调查。
第二十二条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内部的不公正处分、解决,因此审计属实的,警务警部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限期纠正。
第二十三条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受到不实投诉,受到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误审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纠正的,警务警部部门以公开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明确事实,采取影响, 公安机关内部处分、解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取消相关决定,恢复民警的公职身份和原来的职务、级别。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抚恤金制度,规范审批和管理录用。 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及其政务人事部门、警务警部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出面安慰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人民警察。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聘请专家,根据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因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民警及近亲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缓解和疏远心理压力、负担。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必须始终开展常用法律法规训练和安全防护理念教育,加强民警的基础体力、基本技能、常见警情处理、现场警务指挥等警务技术战略训练,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和现场处置水平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规则优势的分解研究,判断执法风险,加强安全指导和警告防范。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制度没有执行、没有保障、指挥失误侵害民警执法机关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妨碍、阻碍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处理的
(五)工作不完备、延误严重影响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处理的
(六)违法违规未解决,降职不解决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人的。
第二十九条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表明身份后,在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行处分的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维护其执法权威。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近亲”,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孩子、女人、同胞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行业公安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行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供述单位:督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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