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各地头条丨张家口市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明年起施行
本篇文章3322字,读完约8分钟
点击标题下的“河北生态环境发布”可以立即关注。
最近,《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该条例将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个)
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19年9月29日在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于2019年11月29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批准,现宣布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发射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事业机制,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的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纳入基础社会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市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城市综合执法、行政审批、供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教育、气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民政等部门依法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便于转移的公益推广。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若干事项依法制定条约,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和业主必须遵守条约。
第七条本市依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烟花大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发射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行烟花大会和其他大型烟花发射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写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的种类和限制保管量。
第八条奖励机构和个体通过110号通报电话等途径通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二章经营和运输管理
第九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出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公司必须依法得到市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得到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公司必须向生产烟花爆竹的公司购买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给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公司购买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公司、零售商不得购买和销售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经营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允许本市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
本市允许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必须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媒体等途径发布。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统一计划、合理配置、严格控制的大体,及时控制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的配置和数量。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零售店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明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满后,其经营者必须停止销售,及时处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储藏。
第十六条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人必须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说明,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携带许可证,按照批准中明确记载的品种、数量、路线、比较有效期等规定运输。
第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快递爆竹,禁止在托运、邮寄、快递行李、包裹、邮件中卷入烟花爆竹。
第三章燃烧管理
第十八条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桥东区、桥西区、崇礼区及经开区管辖的区域
(二)万全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禁止在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室
(二)文物保护机关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四)公共文化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百货商店、集贸易市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中心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易燃爆炸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
(7)输变电、煤气、燃料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货架空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
(八)林地草原等重要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燃烧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得到安全提示,防止工作。
第二十条禁止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部门必须通过信息媒体立即发布重污染气象警报新闻,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烟花大会和其他大型烟花发射活动必须依法得到公安部门的许可。
本市在节日和其他重大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烟花爆竹区域内酒店、酒店等机构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停止。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从持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 发射时,必须按照发射证明书正确安全地发射。 此外,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屋顶、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或向外投掷。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人孔等发射。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人陪同护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公司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给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带走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烧,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烧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烟花爆竹未安全燃放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烧,对责任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情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张家口生态环境发表
最近的积分复印推荐
原标题:“各地顶尖”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年开始实施”
标题:财讯:各地头条丨张家口市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明年起施行
地址:http://www.mnscw.cn/syxx/10426.html
免责声明:民生财经杂志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全面、专业、及时的财经资讯,的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民生财经杂志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