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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高院判例!通过微信、彩页、销售人员介绍等多样玩法进行推广,是否仅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1-17 16:09: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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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标题下的“蓝色微信名”,可以迅速关注“高院判例”,以微信公众平台、发表彩页、销售员介绍、样板间展示等多种玩法进行发表。 除了发表虚假广告,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审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或者用组织虚假交易等方法支持其他经营者推进虚假或误解的商业时,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发表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复审申请人与本案开发的商品房相比,进行了引起误解的商业推广行为,不仅以微信公众平台、推广彩页、销售员介绍、样板间展示等多种玩法进行推广,发表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商业推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审判文件】**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代理人贾某,委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法务部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 有复审申请人的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某企业)申诉了被申请人的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及某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行政复议事件,因此在第一中级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人民法院一审表明,某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其法人股东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一家企业正在开发北岸华庭住宅小区项目,在宣传该项目时采用了“鸿坤山语”的名称。 年11月21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场监督委员会的投诉转发单,“王先生”提出了投诉。 王先生反映去年10月购买了《鸿坤山语》的房子,当时约定赠送小院,但现在开发者不承认,不赠送小院,开发者说有虚假的普及。 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转换的投诉后,将于去年11月27日起草。 据某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某企业以微信公众平台、发行彩页、销售员介绍、样品板间展示等多种玩法推广宣传“鸿坤山语”项目,其中微信公众平台有“有日有地” 彩页上有“低密度城市院落”“新中式城市院落”等文字。 销售员介绍购买部分的房型礼物有小院。 样品板之间外面和样品板之间连接着小院展示 年12月13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向原区房地产管理局、某区计划局发出合作调查的信委托进行合作调查,原区房地产管理局明确表示某区市场监管局“北岸华庭项目销售许可证用途为住宅,没有“Shu”的称呼。 在某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期间,《鸿坤山语》的许多业主因开发商约定的小院无法实现的问题访问了许多部门。 2019年2月28日,《天津日报》刊登了“鸿坤山语“小院房”老板“遇雷”的复印件,报道了一家企业出售小院房。 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某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依法履行了听证告知、听证举办等手续后,于2019年3月6日对中翔新中企业立即违法行为 一家企业向市场监督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委员会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一家企业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决定是违法的,取消,取消行政复议的决定。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事件争论的焦点是:1.某企业在出售住房过程中是否有虚假或引起误解的商业推进行为。 2 .事件是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 第一个焦点一审人民法院,针对综合案件的所有证据,在某企业宣传“鸿坤山语”项目的过程中,用微信公众平台、彩页、口头销售、样板间展示等多种方式,向买家展示洋房。 第二焦点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广告是在报纸、杂志、招牌、传单、广播、电视等传达媒体上收费进行商业介绍的行为,不应该包括面对面人员的销售和样品板之间展示的情况,但在某企业使用的宣传渠道上,销售 微信公众平台、彩页、口头销售、样板间外小院展示等几种宣传方法的共同作用,达到了引起误解的程度。 这是因为不能完全涵盖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企业的普及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的规定,一个地区的市场监管局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跳槽投诉后依法立案,充分调查某企业销售行为的,依法履行法定手续后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明确,手续合法,适用法律合适。 市场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复议手续,其复议决定正确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翔新中企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诉讼费50元,由中翔新中企业承担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对该商品是否有虚假或误解的商业推广违法行为。 2 .被上诉人某区市场监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上诉人处罚适用法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诉人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具有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其法定职权。 上诉人对此也没有异议 关于第一个争论的焦点,上诉人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原某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复信、原某区计划局的复信及相关讯问笔录、推进资料等证据,上诉人开发的“北岸华庭”项目以“鸿坤山语”为宣传名,销售许可中使用“SHL山语” 微信公众平台、发展彩页等方法的发展采用“有庭有院”、“榻榻米组院Shu”等用语,结合销售员介绍、样板间展示等宣传方法,向客户购买部分房型赠送“小院”是引起误解的商业发展行为 上诉人某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诉人在商业推广上有违法行为,申诉人和购买人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包含赠送“小院”的复印件与行政处罚的决定无关,上诉人据此主张商业推广行为不会使购买人产生误解而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论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的规定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迅速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自主、平等、公平、诚实的大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条规定:“规范广告活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根据上诉人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证据,上诉人采取发行广告、介绍销售员、样品板间展示等多种玩法推进其商品,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经营活动中的商业推广行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非法 上诉人主张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适用于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市场监督委员会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其法定职权。 上诉人市场监督委员会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明,在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受理、审查、决定及送达等法定手续,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 综合来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益费50元,由上诉人某企业承担 一家企业申请再审,1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 复审申请人的宣传只是采用了“院”“Shu”字,“院”是小区的全院,不是客户认为的独立小院。 “墅”是小区的整体环境,北岸华庭项目的大园林景观、绿化完全可以达到“墅”和谐的标准。 复审申请人采用“院”“Shu”字样并非没有根据,复审申请人只在推进时根据客观事实对情况进行了一定的加工。 另外,客户和复审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清楚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合同中没有约定赠送小院,购买者也在合同附件的房子平面图上签字确认,购买者可以很好地了解房子的整体情况。 复审申请人的推广宣传不能在业主签订合同购房时产生误解,也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或顾客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申请人推进北岸华庭项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广告活动,必须适用该法进行调整。 被申请人某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是虚假推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3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时未向再审申请人出示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4 .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合理性要求 行政处罚的基本之一是处罚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进行行政处罚。” “复审申请人进行了商业推广,但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损害其他经营者或顾客合法权益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表明复审申请人有违法所得。 因此,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取消,取消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督委员会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复审申请人拥有对被申请人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管局进行违法商业推进行为调查的主体资格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没有异议。 另外,关于被申请人市的市场监督委员会拥有决定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以及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也没有异议。 申请再审时,再审申请人质疑的焦点是二审法院的事实认定、行政处罚决定法的适用、行政处罚手续、行政处罚合理性四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二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复审申请人开发的“北岸华庭”项目,在销售许可中没有“Shu”的称呼,没有相关住院计划的情况下,以“鸿坤山语”为宣传名,以微信公众平台、普及彩页、销售员介绍、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客户评价、获得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误解的商业推广,欺骗或误解客户。 “可以记录表明复审申请人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引起误解的商业推进行为的证据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对该商品进行虚假或误解的商业推广时,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法对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误解的商业推广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发表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复审申请人与本案开发的商品房相比,进行了引起误解的商业推广行为,不仅以微信公众平台、推广彩页、销售员介绍、样板间展示等多种玩法进行推广,发表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商业推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行政处罚程序,复审申请人在两审中不主张,在申请复审时主张,被申请人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时没有向复审申请人出示证书程序的违法性。 为了提示证明书系行政调查程序中的程序性行为,其法律意义是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比较有效地出示说明执法身份的证明书时,对方可以拒绝合作调查。 但是,为了兼顾执法效率,相关法律不要求行政机关固定保存相应的证据。 复审申请人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在行政程序上没有疑问,即承认执法人员的身份。 因此,对复审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被申请人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命令再审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轻微的违法商业推进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自由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被指控是合法的。 两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冤枉 某企业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的再审申请。 廖希飞审判长蔡力审判员刘迪2020年7月30日法官助理王会战书书记官满开琳源:久洋的法材料发表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自媒体部(数字出版部)重视交流执法经验维护权动态与保护市场公平正义共观市场经济大潮权威●专业半月沙龙微信①“ 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督半个月沙龙”,就可以马上找到。 原标题:《高院判例! 以微信、彩页、销售员介绍等多种玩法展开,是否仅限于发行虚假广告”浏览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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