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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干货!从8个法院判例看:相关公司间人员调用的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1-19 15:54: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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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务之家特别建议,本期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全部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所有。 共享的副本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并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很多公司为了充分录用劳动力,通过任命、分配、借用等方法将劳动力输入与其相关的公司,通过调动等调整职场红头文件,解除与原来公司的劳动合同,与新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口头领导。 法律不禁止相关公司之间相互传唤人员,但在实践中要观察规范内部管理和雇佣,避免出现法的所有人格混淆,劳动关系模糊,人员管理混乱 ∈一、关联公司《企业法》第216条第(4)项:关联关系是指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与直接或间接管理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这种相关关系应该包括所有权相关和人的相关两个层次。 前者指各利益相关者有所有权关系,例如父子企业间,后者指各利益相关者没有所有权关系,但控制公司的是同一个人或相互之间有身份上的关系,例如家族公司。 通常,很多公司存在的某个关系如果能为利润转移、企业财产挪用、免费提供担保等恶意挖掘空企业行为提供方便的条件,就有关联关系,彼此是关联公司。 ∈二、有关公司间人员调用的几种方法在我国只允许单一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提出,不予纠正”。 由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可以根据需要实现人员的自由调动,本文首先总结了两种方法: (1)保存原来的劳动关系,暂时向其他关联公司派遣人员以方便理解。 笔者把这种方式称为“借用”,在不改变原来的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分配人员给相关人员。 “借用”是有期限的,通常以1年2年或完成某个项目为结束标志,最终工人回到原来的单位。 最典型的是轮冈制度。 (二)解除原劳动关系,重新建立新劳动关系的垂直管理模式的分组公司,特别重视人的管理,集团总部部门经理和副经理、下属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的任免,往往是集团总部 常见的是人才储备式招聘,集团总部为了某个启动的项目或更长期的计划,招聘满足职场基本要求的人员,入职后进行长时间性、比较训练或勤务交替,提高储备人员的综合能力,集团 事实上,相关公司之间呼叫工人的情况更多更复杂,劳动关系也更模糊,经常不签劳动合同,人员随便呼叫,各方向人员发出就业指令,使工人不能明确其用人单位。 即使是法律意识很强的公司,他们也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工人签订合同,但在调用人员时,不规范的操作依然会给各相关公司带来就业风险。 ∈三、雇佣责任主体和责任负担形式的认定(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各有关公司对劳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动者与其中一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务中对此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合同签订主体单独承担责任,二是各有关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从各地法院审判结果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来看,构成“混合雇佣”或“法有人格混淆”时,各关联公司必须承担连带雇佣责任。 1 .合同签订主体单独负责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被派往其相关公司就业,用人单位也采用劳动自主权对员工就业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实际雇佣者依然负有善意录用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提供劳动保护、保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等)。 参考例:()粤高法民申字第51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信企业是否应该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袁巧实际在重信企业工作,但由于系星宝星企业派往关联公司工作,袁巧没有与重信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这个派遣不是劳务派遣,只是使用者采用劳动自主权为员工工作的安排。 ()川01民终567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汇、企业和成都合流企业是相关企业,但两者是独立法人,曹磊先后与北京汇、企业和成都合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北京汇、企业和成都合流企业没有混淆,因此曹磊是北磊 ()川01民终903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了艾普企业是否应该与光运营商无限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雷科与艾普企业和光载无限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根据雷科和前用人单位艾普企业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生产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束,任何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 雷科主张艾普企业和光载无限企业系的关联公司,但雷科无法说明艾普企业和光载无限企业混淆的情况,因此雷科要求艾普企业连带承担与光载无限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支付责任的主张,是事实根据 ()川01民终3302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蓉系由金堰投资企业招募,胡蓉与金堰投资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保也由金堰投资企业缴纳,因此胡蓉系与金堰投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胡蓉到金堰投资企业的关系企业上堰酒店管理企业上班由金堰投资企业安排 因此,胡蓉要求上堰酒店管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 .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1)关联公司间的混淆雇佣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著《劳动争议审判构想和规范解释》(第三版)第16页记载了“实践中,有些关联企业进行混淆雇佣的情况下,其中一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若干企业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张选择一个作为主义务人,其他企业对支付复印件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王林清法官的观点,被认定为“关联公司混雇”的情况下,通常各关联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混淆雇佣”,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解释。 重庆法院网上的“如何认定主体混淆单位混淆劳动时的劳动关系——梁平县洪运木材经营部向秦伦碧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题目被提及。 混淆雇佣是指实际控制与人有亲属关系的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业务复印件相同或交叉。 参考这个观点,我们认为混淆雇佣的核心是“不能明确使用者”,最终责任负担主体会不明。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很难明确劳动关系,如果涉及到多个聘用劳动者的机构,就构成典型的“混淆雇佣” 除了这个,还有其他情况的混淆雇佣吗?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川01民终7332号的判决,“一审法院是红梅花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红梅花芯内衣的经营者都是胡鹏,两者经营范围相似,从年7月开始红梅花心企业为周丽霞购买社保,年为红梅花芯内衣 红梅花心企业、红梅花芯内衣行认定周丽霞在雇佣过程中存在混淆性,要对周丽霞承担雇佣责任并不不当…”,如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各相关公司参与管理,没有章法,不能区别各自的管理责任, 参考实例:()川0191民初17748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安徽蜀皖农业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和第三者四川蜀皖农业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是明显的关联企业。 黄星被告确实与第三方四川蜀皖农业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被告提出的证据,黄星被告为原告安徽蜀皖农业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提供劳动,原告安徽蜀皖农业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也为企业提供被告社会 因此,结合被告黄星提供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代纳说明书》、《网站建设合同》、《腾讯微信公众号认证公函》、《仲裁审判记录》等),原告和第三者已经构成了相关企业的混淆, (2)法律所有人格混淆相关公司之间出现组织机构混淆、财产混淆、经营业务混淆等情况下,其本质是“一套军队、两套品牌”,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诚实信用大体上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 应该注意的是,连带责任是非常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不是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任意适用,因此劳动者混淆了主张法的所有人格,各相关公司的财产、业务、人员等被高度混淆,区别各自的财产 参考例:()龙泉民初字第2399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考虑了八、原告对被告和第三者施加连带责任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和第三者登记在同一住所,经营范围也基本一致,但被告和第三者平均是独立法人,被告和第三者在某种程度上有相关关系,但并不构成独立人格,人格混淆。 原告声称被告和第三方法的所有人格都混淆了,但原告由于被告和第三方的财产、业务、人员等没有高度混淆,无法区分各自的财产,不能进行比较有效的举证,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苏商终字第010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川交工贸易企业人格与瑞路企业、川交机械企业混淆,瑞路企业、川交机械企业对川交工贸易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川交工贸易企业、川交机械企业、瑞路企业人员混淆…二、川交工贸易企业、川交机械企业、瑞路企业业务混淆…三家企业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相互独立的公司法人,但实际上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企业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川交机械企业、瑞路企业必须对川交工贸易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2008 )关于民二终字第55号、法所有人格有无混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原审明确的本案事实,装饰企业、住宅企业、娱乐企业的股票关系交叉,都是相关企业,实际上是为沈氏企业出资设立的,沈氏企业 没有工商变更登记的,将娱乐企业对装饰企业的负债7392万元和对住宅企业的负债1086万元转换为两企业对娱乐企业的投资资金,2003年以后装饰企业对娱乐企业的投资只有2795万元,装饰企业的3597万元 中国酒城项目的经营利益用于支付所谓泰来集团名的全企业房租、水电费、职工工资。 沈先生企业对住宅企业的投资用于支付中国酒城项目设计费。 装饰企业、住宅企业、娱乐企业共同为装饰企业还债,装饰企业、住宅企业、娱乐企业都对“流金岁月”和“莱茵梦湖”项目的资产享有处分权,以不存在的泰来集团的名义向贷款人发放信件,贷款 装饰企业、住宅企业、娱乐企业也有相同地址的办公室、联系电话,财务管理者在一定期间内可能相同。 这些事实表明,装饰企业、住宅企业、娱乐企业在表面上是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在各企业之间实际上构成了人格的混淆。 ∈四、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如果工人和各相关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公司举证说明只存在单一的劳动关系,但工人容易说明各相关公司共同工作,因此避免雇佣风险的第一步是 如上所述,只要满足劳动关系明确、管理责任划分确定、不存在、所有人格混淆三个条件,冲突后各相关公司就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需要观察1、工人填写的招聘登记表、名单等招聘记录。 建立劳动关系时的协议合同签订主体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记录(职工工资发行名单)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的工作记录人员进行劳动报酬减少、劳动者年限计算、排斥、解除劳动关系等决定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使用者。 2 .工人工龄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根据本人的理由由原用人单位配置为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劳动 由于相关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大多是公司的意志而不是劳动者本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龄是连续计算的,计算年假、司龄工资,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很多观察,引起争论 3、关于“借调”劳动者的方法,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手续。 否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4 .涉及很多雇佣主体,各公司的制度规定可能有矛盾。 那时,工人到底应该执行什么样的事情? 特别是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审查和评价时,存在审查标准不一致和真空容易引起争论。 因此,只有事先书面明确不一致和不明确的地方,作出严重影响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决定时,才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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