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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抚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重点(类案系列)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1-20 19:06:01阅读:

本篇文章8244字,读完约21分钟

抚养纠纷是由父母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矛盾引起的事件,通常包括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两种。 这类事件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关系。 这是因为不仅要审查有关家庭的过去和现在的事实因素,而且在审查法定因素后,需要综合考虑很多裁量因素,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上,平衡父母和孩子的好处。 现在结合典型的例子,整理、凝结和总结这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判重点。 这次发表的《培育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构想和审判重点》培育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构想和审判重点1典型例1 :采用与孩子意见相关的李某、姚某系法籍华人,两人婚后生李甲、李乙。 李某、姚某约定离婚时双方共同抚养两个孩子。 后姚某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单独抚养李甲、李乙。 李甲,李乙均年龄10岁以上 一审法院征求了李甲、李乙的意见,表示两人平均不想和李某一起生活,要求和姚某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姚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并不是李甲、李乙的上述意见真正意义上的上诉。 在二审审判中,李甲、李乙再次向法庭表明了要求用中文和姚某一起生活的意愿,当场写下了中、法双文的书面意见。 例2 :与未成年人好处相关的保护区某和朱某结婚生朱甲、朱乙 在离婚诉讼中,朱某主张朱甲、朱乙共同生活,区某主张朱乙和朱某一起生活,朱甲和区某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朱乙还不到一岁,和母亲朱某一起生活更妥当。 双方明确表示朱乙将和朱某一起生活,朱甲和朱甲一起生活也是有法律和情理的。 一审法院判决朱甲和某某一起生活,朱乙和朱某一起生活。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例3 :关于直接抚养人的明确的王某、姜某结婚后生王甲 双方约定离婚时王甲和王某一起生活 姜某再婚养育了孩子。 王某再婚后没有生孩子 经过法院调解,王某与姜某协商,王甲改承诺与姜某一起生活,王某每月向王甲成人支付抚养费1500元。 现在姜某的起诉要求王甲直接抚养,依靠现任丈夫和低保险金生活,患有多种疾病,不能抚养王甲。 例4 :关于孩子抚养费明确的陈某、姬某结婚后生陈甲 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陈甲(时年3岁)与姬某一起生活,陈某从2004年开始每月支付陈甲抚养费300元。 陈某当时的月收入是1200元 从年到年,陈某的年收入分别是39万元、47万元、54万元、64万元、54万元。 2004年9月至年8月,陈甲支出义务教育费用若干,另外年支出补习费用1.6万元。 现在陈甲起诉要求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每月需要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和补习费。 2抚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难点父母离婚确实是对孩子稳定生活和健康成长环境的破坏。 解决这种纠纷应该考虑将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充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不同,孩子的诉求大不相同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慎重把握,准确权衡,最终做出最佳判决,存在很多难点。 (1)孩子的最大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孩子的直接监护权的归属,法院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迅速发展,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父母双方的个人条件、对孩子的责任感、孩子和父母的感情、孩子自己的状况以及孩子的意思 因为在以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为对象的情况下,因为没有统一的审判标准,所以定量化核对也很困难,抚养条件的优劣的个体化感和孩子的个性化诉求也不同,不容易直接评价优劣。 特别是在父母双方的精神抚养条件和物质抚养条件有互补或对等的情况下,更难以直接明确哪个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中精神养育条件只能主观评价,对法官的社会调查水平、社会经验丰富、分解评价能力等要求较高。 特别是在有限的条件下,有必要合理地衡量孩子将来最大的好处,可以说责任大,难度高。 (二)孩子的意见审查认定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孩子抚养问题的一些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在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与父亲或母亲的生活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其孩子的意见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孩子已经8岁的,必须尊重其真正意志。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听取孩子意见的年龄必须调整到8岁以上。 在审判实践中,听取孩子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方便法院直接明确养育者,但家庭矛盾容易加剧,给孩子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 这样,孩子可能不敢表达真正的意思或无法表达,从而使孩子意见的真实性难以被认定。 特别是民法将孩子的意见从“考虑”调整为“尊重”,在孩子的意见与其他抚养条件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实践中如何妥善解决成为审理这类事件的难点之一。 (3)抚养费金额明确困难的孩子的抚养费通常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来明确。 父母的负担能力通常表现为固定收入,一般方法是以社保缴费基数作为固定收入的第一参考依据。 但是,随着收入构成的多元化,知识产权收益、投资收益等非固定收入都可能成为第一收入,存在难以统计隐性收入的问题,难以审计和认定收入的高低。 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诉求也没有统一标准,不同的家庭条件、成长经验、培养方法等会影响孩子的实际诉求。 另外,孩子经常居住的生活水平也处于动态的快速发展过程中。 关于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法,法院有必要综合考虑多因素。 一般来说,孩子的抚养费直接由抚养人托管。 这是因为为了明确抚养时间,需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好处平衡问题。 3抚养人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判重点抚养人案件的审理应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和衡平相关人员的利益为先。 判定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归属和变更时,区分年龄,分别设定2岁以下、2岁以上8岁以下、8岁以上的法定要素,再制定初步框架,在慎重研究要素的基础上进行校正。 孩子培养的法定规则和裁量因素矛盾的情况下,必须优先法定规则,考虑未成年人的好处。 明确变更抚养费的金额时,需要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在孩子的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考虑因素之间进行平衡调整。 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支持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有限,有家庭伦理的延伸力,应该实现多维审判效果。 (1)审判的基本大体1、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大致在审理时,考虑到孩子快速发展的需要,以孩子的利益为主要评价因素,不是父母的愿望、社会习性方法或其他因素。 父母同意后,确实对孩子不利的,法院不得允许。 审查包括两个重点。 一是在充分考虑孩子的年龄和智力因素的情况下,以孩子住在哪里、和谁住、能为孩子提供符合其意愿的可接受的生活环境(家庭、居住社区等)为主要审查要素。 二是关注谁能为孩子提供爱情、鼓励、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必要的经济收入,能满足其生理、安全、归属和爱、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并促进其智慧的正常成长、健康道德的形成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增进 2、各方面优点衡平大体上在测定各种优点冲突时,需要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价。 未成年人最大的好处大致是观察平衡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孩子成长所需的权益。 裁判的尺度通常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调整,但对于特殊情况也不应该拘泥于此,必须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解决,平衡父母、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好处。 (二)基本事件的查明抚养类事件的审理,要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相关资料等方法,1 .关于孩子的情况要明确孩子的性别、年龄、就学、与谁生活等基本事实。 关于日常生活费,可以要求双方提供相应的发票进行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向孩子咨询其生活状态进行验证。 孩子8岁以上后,应该询问孩子关于和谁一起生活的意见。 2 .关于父母的状况了解离婚父母有无再婚、现在的家人、住宅状况、就业状况等,可以测定是否能提供适合孩子成长的外部生活环境。 另外,有必要知道父母的养育欲望、自己是否有不良习性、或者是否有不应该养育孩子的疾病,以免父母自己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3)直接抚养权的明确或变更1、认定直接抚养人的通常规则是在明确孩子的直接抚养人时,法律规定不同年龄段的孩子过哪一种生活的基本规则。 (1)未满2岁的孩子《民法》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未满2岁的孩子大致由母亲直接抚养。 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女性在养育婴幼儿方面产生的忍耐、细心、温柔等性格特征,以及婴幼儿的孩子依赖于母亲的生理和心理。 但是,未满2岁孩子的直接监护权也绝对不属于母系,根据《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条,在母系存在以下3种情况的情况下,孩子可以和父系一起生活:一种是长期不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孩子服从其生活。 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比如母亲因为工作、学习等理由,或者毒品、赌博、卖淫等恶习确实不能照顾孩子。 (二) 2岁以上未满8岁的孩子为未满2岁的孩子,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的,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服从对未成年人孩子最有利的大体判决。 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过着单方生活的情况下,通常不应该改变,要维持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 根据《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2岁以上的孩子,父母或父母要求服从其生活的,可以优先考虑4种情况。 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父母或父母直接抚养孩子的条件几乎相同的情况下,双方都要求和孩子一起生活,孩子和祖父母或祖父母常年一起生活,祖父母或祖父母同时要求照顾孙子或孙子子女的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直接 (三) 8岁以上未成年孩子8岁以上的,必须尊重其真正意志。 当孩子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时,这种意志被采用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重要考虑因素。 8岁以上的孩子能感知父母和自己的感情疏离,对父母的脾气性格、道德品质、经济状况已经有了一定的感觉。 父母离婚后,自己和谁的生活得到越来越多的爱,可以得到比较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有一定的评价能力,表达自己的想法。 因此,8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对自己由谁抚养有发言权,在明确监护权的归属时,必须征求孩子的意见,尊重。 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成长,法院出于保障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可以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进行有利的审判。 关于儿童意见的审查方法 孩子的意见往往受到生活环境的影响,或受到父母的压力,难以表达真正的意思。 因为,这是在听取孩子的意见时,法院应该用单独制作笔录的方法进行询问。 首先,要创造条件,创造环境消除孩子的担心,为了担心、恐惧而不真实。 有条件的,可以由执行心理咨询师协助,一起或者单独进行心理干预,编写报告,作为审判的参考依据。 其次,听完孩子的意见后,应该听两次最终的意见。 允许重复孩子的意见,但必须保证意见的明确性和真实性。 最后,可以要求有书写能力的孩子用自己写作的方法固定意见。 孩子的意见前后矛盾、有重复或有难言之隐的,被认为孩子的意见表达受到阻碍的,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明确其真实意思。 如例1所示,李甲、李乙都对父亲李某抱有恐惧心,不想单独和李某说话。 为了确保李甲、李乙表现出真正的意思,二审法院单独与李甲、李乙谈话。 由于李甲、李乙是外籍人员,二审法官要求两人用中法双文当场写意见,李甲、李乙明确表示希望姚某共同生活系的真正含义。 论儿童意见与优先抚养条件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孩子的意见与其他优先抚养条件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师傅、师傅列明的优先条件属于父母本位(例如,一方没有生殖能力、没有其他孩子等),还是以孩子为本位(例如,生活环境的变化、生活水平的下降、父母品行的不良等) 如果是父母本位的优先抚养条件,就不能高于孩子本位的抚养条件。 如果是以孩子为中心的抚养条件,有必要考虑孩子的选择是否合理,身心健康是否有助于迅速发展等来进行分解评价。 2 .综合考虑的酌处因素具体情况,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酌处因素进行判定。 孩子培养的法定规则和裁量因素矛盾的情况下,必须优先法定规则,考虑未成年人的好处做出最终决定。 (1)父母的品行养育孩子不仅限于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父母自身的语言传达、榜样对孩子心理健康的迅速发展和性格的培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考察父母品行的特征,对不良品行、有不良兴趣的人(家庭暴力的实施、吸毒、赌博成性等)进行更慎重的考察。 (2)抚养欲望和与孩子的亲密程度,需要考察父母有无抚养孩子的意愿和亲切、是否和孩子长时间一起生活照顾孩子、与孩子的关系是否顺利、感情上孩子更信任哪个等。 这些因素需要咨询双方当事人及其孩子进行验证,必要时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社会机构进行家务调查后加以明确。 在实践中,有时父母为了财产的利益而争夺孩子,对此需要结合相关案件仔细筛选,重新考虑一体,尽可能统一地解决。 (3)养育能力养育孩子需要投入很多能量和心血,有物质方面的养育,例如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等孩子成长所需的物质保障。 包括有无教育孩子的能力、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等精神上培养的能力。 在评价父母的养育能力时,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以及各自的教育程度,综合考察是否有教育孩子的能力、促使孩子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因素,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动态、合理地期待,长期 (4)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未成年人的心理相对脆弱,熟悉的稳定的生活环境能给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安全感,对其健康成长十分必要。 因此,在明确直接养育者时,需要考察各个家庭的背景状况,尽量维持孩子已经适应的生活环境,不要因生活和教育环境的急剧变化而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5)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开放,两个孩子的家庭更多。 从孩子的角度来看,许多孩子的成长有助于身心健康的迅速发展。 因此,对于两个孩子的监护权的归属,不能机械地适用独生子女政策出台前的男女双方独自抚养孩子的惯例,根据事件的现实状况,尊重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期待和意志,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孩子监护权的归属 如例2所示,朱乙在案件审理时未满1岁,通常必须和母亲一起生活。 朱甲是4岁的女孩,上幼儿园班,自由地改变了长期和母亲和弟弟一起生活的现状和稳定的学习和成长环境,容易给心理带来强烈的冲击。 法院充分调查了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状况,考虑到朱甲的年龄、性别、成长经验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家庭状况、居住条件、就业收入及就业自由度等,认为朱某养育朱甲、朱乙更合适,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因此,二审法院突破了“一方养育一个”的惯例,依法改称朱甲、朱乙共同与朱某生活。 3 .孩子监护权变更的认定点是,父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有以下情况时,(1)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孩子。 (二)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和孩子一起生活确实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 8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希望和另一方一起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情况(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况 如例3,姜某患了多种疾病,身体不好,家庭收入微薄,再婚后又养育孩子,很难养育很多孩子。 而且王甲希望和王某一起生活。 王某再婚后没有养育孩子,而且身体状况良好,其养育条件优于姜某,王甲和王某一起生活可以拥有更好的生活质量。 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支持姜某的索赔。 (四)抚养费的明确,在解决与孩子抚养费有关的问题时,必须着眼于满足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要,优先由离婚的父母自行协商,贯彻合理的分担大体。 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通常可以按当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 当然,实践中不能“一刀切”。 必须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案例情况,按照基本的法律规定解决。 1 .抚养费金额的考虑要素(1)孩子实际需要孩子的实际需求是指孩子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诉求,包括基本生活的诉求、适当的教育诉求、必要的医疗诉求等。 对孩子来说,这种实际需要是成长不可或缺的基本生活诉求。 上述“三费”具体是指基本的生活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征收的费用、通常疾病的医疗费支出。 关于追加的教育费等支出,例如私立学校的教育费、校外补习费、有趣的兴趣训练费等,除了基本支持特别成长阶段的必要性支出以外,除了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同意共同负担的情况以外,只有一部分支持。 除了按时支付的固定抚养费以外,如果发生大病医疗费等高额的孩子抚养费,可以事先约定或者专业主张。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在父母的收入范围内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负担能力。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当月总收入的比例支付。 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领域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明确。 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实践中,应该广泛说明“月总收入”,不仅包括工资总额、加班费、奖金等,还包括房租、股票红利、理财产品收益等。 另外,为了明确抚养需要时间,父母支付孩子抚养费后剩余的收入必须保证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诉求,此外,还影响了承担对老人的赡养、对他人的抚养或扶助等其他法定义务。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应该理解为孩子长时间居住在居住地的一般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以参照居民人均支出等指标来认定。 在孩子长时间居住地变化的情况下,或者孩子的生活环境没有变化,但是社会迅速发展,长时间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下,这个标准也需要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 以上三个要素的关系以抚养费的金额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在父母的负担能力高的情况下,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比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高,孩子的实际需要只满足基本生活的诉求 具体金额也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学习阶段的诉讼来确认 从父母的支付能力、孩子的实际控诉中平衡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高的情况下,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收入低的情况下,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度提高。 如果双方支付能力弱,保证孩子得到必要的抚养费取决于满足基本生活和教育支出的需要。 如例4所示,法院认为陈某从2004年到起诉时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陈甲生活的实际需要,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陈某的收入有很高的负担能力。 陈甲要求调整抚养费的金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呼吁必须支持。 但是,简单应用收入的20%-30%的比例远远超过实际的诉求,因此要适当调整支付比例。 另外,补习费在法定抚养费范围外没有与陈某协商,因为这只是适当地部分支持补习费。 2 .情况变更对抚养费变更的影响通过协商或判决明确抚养费后,不得妨碍孩子根据需要向父母中的任一方提出协商或决定超过预定金额的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原来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法院原来判决或协商约定的抚养费基础不存在或发生很大变化,孩子可以根据新标准增加抚养费。 孩子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下,(1)要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必须明确规定的金额不足,或者孩子申诉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的理由。 (二)父母或者父母有负担能力 在实践中,父母方面可以说明本人的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支付能力,或者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减免抚养费的请求。 (1)支付者的收入显着减少,即使经过努力也可能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支付方长时间生病或失去劳动力没有经济来源,确实不能按计划支付,直接抚养方有能力。 (三)一方在服役中不能支付经济来源的;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或父母要求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孩子仍然有权要求回到预定的抚养份额,要求增加抚养费。 3 .抚养费的支付方法抚养费的支付方法以定期支付为基本,除了一次也不重复支付以外,而且必须计算到孩子18岁。 大人的孩子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父母还必须支付大人孩子所需的抚养费。 例如,大人的孩子还在上学、失去劳动能力或没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父母自愿延长支付期限的话需要支持。 一次也不重复支付的情况下,实践上需要综合考虑非直接养育者的经济负担能力、孩子的成长需求、物价变动等因素。 父母长时间异地生活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话最好一次也不要重复支付。 为了避免孩子定期领取抚养费,有时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其他需要证明的问题本文首先讨论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婚育纠纷类事件。 关于试管婴儿、代理怀孕等特殊情况引起的抚养纠纷,由于案件数少,意见分歧大,因此不进行讨论。 关于与抚养纠纷有很强相关性的探视权纠纷,因为这个索赔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不在讨论范围内。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者:王列宾、冀俊俊编校:潘杰二原标题:《赡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判重点(类案系列)》原文

标题:财讯:抚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重点(类案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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