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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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案来源于山东高法,作者孙德山东高法新鲜司法动态信息的实用审判实务参考事件年6月24日12点10分左右,曲某开车,沿公路从南到邹平市会仙一路新村北行时,从西向东行驶 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曲某与王某承担同等责任。 另外,事故当时,王某70岁,蔡某68岁,明确了两人没有孩子。 曲某驾驶汽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企业投保商业三方保险未投保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蔡某向法院起诉曲某及保险企业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意见分歧对蔡某是否支付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要求不成立。 理由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助义务和人身损害赔偿中扶助人和被扶助人的意思不同,王某死亡时已经70岁了,已经没有扶助别人的能力,因此不应该判处赔偿被扶助人的生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因为《婚姻法》确定了规定,夫妇有义务互相扶助。 这个义务从双方结婚成立时开始,到结婚结束的日子为止,不能因年龄增加而免除。 笔者同意了第二种意见。 具体理由是,首先在《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立法精神上,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应该包括经济上的相互援助、精神上的相互慰藉和生活上的相互照顾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需要赡养的,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说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抚养者是指受害者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失去劳动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人近亲属。 被赡养人有其他赡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者依法应承担的部分。 有几个被抚养者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平均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 民法上的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孩子、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 因此,《说明》规定的“失去劳动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人近亲”当然包括配偶。 本案中蔡某和王某有夫妻关系,双方都没有孩子。 蔡某从小就得了老年痴呆症,智力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立。 王某是其法定的扶养人,必须依法承担扶养义务 王某死亡,应该支付蔡某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其次,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不会随着受害者的年龄而免除或消灭。 《说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根据抚养人失去劳动力的程度,根据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标准计算的。 如果被抚养者是未成年人,计算到18岁。 被抚养者既没有劳动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是,60岁以上的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会减少1年。 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影响被抚养者生活费计算标准的因素是抚养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投诉居民人均支出水平及被抚养者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等。 本案中蔡某没有其他扶养人,即使有其他扶养人也不会影响受害者依法承担部分的赔偿。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者并不一定失去劳动力。 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更好,60岁以上的公民依然从事打工生活,夫妻之间依靠一方打工维持生活的家庭不少。 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必须结合被抚养者的年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等,适当认定被抚养者的抚养年限。 在本案中王某在事故中死亡时,67岁了。 法院根据蔡某的生活状况命令保险企业逐步支付蔡某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在免除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不能取回不重复一次支付造成的赔偿额的相对不确定性,以及因赔偿权利人生存年限的不明确而可能在支付期限内死亡的赔偿金的情况下,是正确合理的。 ▼原标题:“夫妇死于交通事故能主张被抚养者的生活费吗?”原文
标题:财讯: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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