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法治的细节︱怎么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与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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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福州一所大学的留学生拒绝协助民警执法,推或追民警。 之后,警察依法惩处了外国男性的交通违法行为,该学院将其带回加强了教育。 拥挤的录像通过网络传播,引起很多疑问,相关处理被认为有优待外国人的嫌疑。 对于外籍人员的超国民待遇,民间的恶疾持续了很长时间。 去年年底,在ofo黄色车退还押金的风潮中,一位客户冒充外国人,用英语向ofo企业投诉,要求退还押金,结果在一天内处理了问题,收到了道歉信。 这件事最终粉碎了客户对ofo的唯一自信。 在一个网络购物平台上,外国人代理通报的服务爆炸,可以说经久不衰。 福州留学生推警察的第二天,7月10日,天津一名男子骑自行车逆行,被警察拦截。 这个男人推着民警撕了民警服,警服撕了,民警轻伤。 那个人因涉嫌妨碍公务而被刑事拘留 搜索中国审判文件网,命中妨碍公务罪的例子有8万多例,是频率最高的犯罪之一。 但是,一个需要尽快处理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妨碍公务罪中的暴力和威胁,对公务员的拥挤行为应该一律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对于这个问题,刑法没有确定的规定,对于妨碍公务的罪,刑法只有概括的抽象规定。 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在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那么,应该如何把握“暴力、威胁”的程度和对象呢? 现在还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各地的解决意见也不同。 任何问题至少有正说、反说、折中说三个角度,这些问题也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关于“暴力、威胁”的程度,学术界存在行动说、危险说、实害说三种观点。 《行为说》认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将成为妨碍公务的罪,认为没有必要达到足以妨碍公务执行的水平。 与此对立的是“实害说”,认为暴力和威胁会导致公务员无法执行公务,或者放弃公务。 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危险说”,有必要根据暴力、威胁的具体手段、程度、对象、性质、职务执行情况等进行具体的评价,判断是否足以妨碍公务员的职务执行,例如向警察扔粪便妨碍执法等 对证据的三个角度要求明显不同,根据《行为说》,如果有暴力威胁行为,一律估计会扰乱公共秩序,因此可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根据《危险说》,除了暴力威胁行为外,还必须说明这种行为可能危害正当的公务执行,正好构成犯罪。 但是根据《实害说》,除非能说明实际上阻止了正当的公务行使,否则不能用犯罪论来处理。 “行为说”打击面太大,无法区分治安处罚和犯罪界限。 例如,也有敲警车、骂警察、拉警服等被认为是犯罪的地方,无视刑法是补充的最后处罚手段,也容易导致选择性执法。 “实害说”的范围太窄,不能对公务行为显示有效的保障。 因此,“危险说”可能更符合中道 上海市公、检、法、司年7月5日发表的《本市处理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的若干意见》曾经规定了七种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做法 这可以看作是“危险说”的一种 关于暴力威胁的对象,也有三种观点。 “限制说”认为对象仅限于公务员。 我认为“扩张说”可以包括任何人,也可以包括行为者本人。 例如,行为者以自杀或自残相的威胁阻止公务,或躺在警车前不开车通过。 但是“折中说”可以包括公务员和相关的第三者,但不包括行为者本人。 个别地方采取“扩张说”的角度,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决妨碍依法履行政法干部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被规定为“自杀、自伤……威胁,引起了大众的周围和交通堵塞” “扩张说”过于强调国家本位,不仅无视刑法对暴力威胁的限制,也无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与许多犯罪不同,刑法关于妨碍公务罪的规定没有采用“其他做法”作为兜底。 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暴力威胁的限制,防止权力过度扩张。 法律没有把自杀、自伤、自伤作为违法行为,不应该理解为危害公务罪的手段行为。 如果自伤行为是犯罪的手段行为,在自杀相的威胁下强盗、敲诈、强奸似乎会成为犯罪论。 刑法的打击范围几乎是天马行空。 妨碍公务的罪的本质是通过损害对公务员的好处来阻止公务,不得扩展为通过损害自己的权益来阻止公务。 多个自杀、自伤、自伤是语言的过激表示,不一定有实际行动。 即使有实际行动,人民也不能不怕死就怕刑 而且,公务行为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逼迫他人,用刑法武器打击也与公务行为的正当目的背道而驰。 “折中说”仍然是比较合适的方法,无论是对公务员、对公务补助者还是相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威胁,都有可能妨碍公务行为的合理开展。 但是“扩张说”是错误的 当然,对于妨碍公务的罪,另一个更重要的限制是妨碍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职务行为,阻止违法的职务行为不能构成价格罪。 非法职务行为既包括实体非法,也包括程序非法。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进程的合法理念可能更重要。 在江苏常州三圣寺僧的妨碍公务事件中,讨论的焦点是警察的传唤行为是否符合程序。 如果有证据表明警察没有按照正当程序被传唤,就不应该追究僧侣妨碍公务罪的罪行。 法治社会当然要尊重执法机关的权威,但要合理限制执法机关的权力。 执法机关尊重规则的话,民众当然对执法机关有足够的尊重。 如果执法机关无视规则独占权力,民众也就难以遵守规则,无法尊重权力。 不恰当的执法和执法受到阻碍将是死亡循环 打破死亡循环的主动权不是弱者的普通人,而是强大的执法机关。 几天前,我住在酒店,正好遇到警察检查了房间。 由于职业习性,我让警察出示了就业证,结果很吃惊我没有身份证,但警服警号说和身份证一样。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他说出示执法证明书是检查居民身份证的必要条件。 警察愣了一会儿,还是下楼去拿证明书,半小时后再次检查了房间。 警察出示身份证后,我自然协助检查了身份证,这位警察的“忍耐”也让我对“法治”这个词有点自信。 最后,回到前面提到的两起拥挤警察事件。 外国人是事件外的因素,与定罪无关。 福州警察如果适合留学生的解决,本国人也应该同样解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体上既反对超国民待遇也反对国家歧视。 在法治的光荣下,外籍书籍、男女、穷人、富人、尊贵人、谦虚人,都受到应享法律的同等对待。 -----作者罗翔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 法治中国被雕刻在细节上,而不是宏伟的叙事诗。 在“法治细节”中,超越结果明确法治的脉络吧。 这个专栏是法律法学界的专家专门针对你的。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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