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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房屋黑中介行为入罪研究——北京市24件房屋黑中介犯罪案件调查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22 19:18: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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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人民司法特别提示:本期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全部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所有。 共享的副本是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本期的视点副本不代表房屋的黑中介犯罪,而是房屋中介或行为者冒充房屋中介实施的,在房屋租赁、买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 这种犯罪从年开始,突然发生,2019年受到比较有效的抑制,方案显着下降。 这样的事件经常是集体犯罪,受害者很多 与房屋买卖相比,房屋租赁行业的黑中介犯罪较多。 根据第一种犯罪行为手段,房屋黑中介犯罪分为欺诈型和威胁型两种,威胁型黑中介犯罪较多。 威胁型黑中介犯罪表现为欺诈、威胁、寻找受害者、暴力和暴力威胁等复合违法性的行为习惯。 这是定性的争论很大,有强制交易罪、寻找受害者罪、敲诈勒索罪等几个观点,但其本质是需要用恐吓方法非法取得财产,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有些黑中介犯罪组织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采用了暴力、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的手段,迅速发展成了恶势力组织。 房屋中介行业是扫黑专业斗争的重点关注领域,必须正确认定恶势力,防止人为提拔,降低认定标准。 房屋黑中介行为入罪研究——北京市24起房屋黑中介犯罪案件调查本文为《人民司法》年第十九期作者:王硕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目录一、房屋黑中介犯罪案件范围二、北京市审理房屋黑中介犯罪案件的情况三、房屋黑中介行为的定性四 房屋黑中介犯罪案件范围本文所称的房屋黑中介犯罪案件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犯罪主体是职业中介还是冒充中介人实施犯罪行为。 有些行为者实际上不是真正的中介工作人员,而是为了实施犯罪,对外在和住宅中介撒谎。 有些行为者有在正规中介企业工作的经验,精通住宅中介领域,利用以前的经验进行过住宅中介犯罪。 有些涉案企业确实是在工商部门注册,营业范围是住宅中介业务的企业,其员工确实是职业中介人。 这种情况通常由行为人实施犯罪,从他人手中购买营业执照,该企业确实在工商部门注册,但个人容易获得,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投诉多,拖欠税金等理由被列入工商部门异常名单 主体身份的真伪不是这种行为入罪的主要因素,必须首先考察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重要评价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以中介企业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迷茫大,受害者难以预防,司法机关受到刑事打击时也犹豫不决,不清楚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实际上,从事件的经过来看,这样的事件早期公安机关是受害者, 政策确定后,这种行为被刑事手段打击,因此容易迅速发展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仅限于以房屋黑中介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为中介实施犯罪,排除冒充房东、房东等的偶然租房、卖家欺诈犯罪。 本文讨论的房屋黑中介犯罪,类似于职业犯,行为人以犯罪行为为业,是中介领域的犯罪行为,关系到该领域的秩序和正常的快速发展。 (二)面向不特定人以黑中介行为为业,犯罪面向有中介服务诉讼的不特定人,因此,看其广告新闻,在其用地内有买卖租赁住宅诉讼的人,是其潜在的犯罪对象,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这大大增加了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扰乱了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成为无差别侵害不特定人的犯罪。 同时受害者将超过一个。 有迅速发展以参与犯罪的危险。 房屋黑中介犯罪面向不特定人的特征,包括职业中介贯通购买者非法避税的犯罪房屋中介和特定服务对象因发生个别纠纷而发生的犯罪房屋中介业务中发生的个别入侵财产伤害等犯罪 (3)多发生在房屋租赁行业,偶发房屋买卖行业的房屋黑中介犯罪多发于房屋租赁行业。 在笔者收集的24件黑中介犯罪案件样本中,住宅买卖行业只发生了7件。 通过将犯罪行为限定在房屋租赁、买卖中介服务行业,可以排除个别房屋中介编造低价的购房欺诈,骗取不特定人的购房费用的犯罪。 综合以上限定条件,本文所称房屋黑中介犯罪,是指房屋中介人或行为人冒充房屋中介人实施的、房屋租赁、买卖中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面向不特定人的职业化犯罪行为。 二、北京市审理房屋黑中介犯罪案件的情况笔者以北京法院从年到2019年5年审理的24起关于房屋黑中介犯罪的案件为样本(数据来源是北京法院的数据观察平台,以房屋、中介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前述排除项 (一)审理案件的情况根据近年来的立案情况,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年北京市已经存在这种犯罪,但年这种行为没有进入刑事审判的视野,直到年为止,北京法院首次发生了住宅黑中介刑事案件。 每年2件,每年5件,每年13件,2019年下降到3件。 从犯罪行为发生的地区来看,由北京市第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西区域4件,中区域8件,东区域12件,东部显着较高。 城区20件,郊区4件,没有郊区 从犯罪主体的情况来看,房屋买卖行业的黑中介犯罪都是单人犯罪。 房屋租赁行业共同犯罪较多,被告人2人以上14件,人数最多的群体达到8人。 黑帮成员通常有分工,黑帮领袖策划犯罪模式,管理企业经营和账目。 有些成员负责发行房源、签合同、收钱,有些成员负责谈论违约、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打扫房间、作为手。 非骨干成员充当财务、客户支持和主管 由于采用了暴力、暴力威胁、软暴力手段,一些犯罪组织迅速发展成恶势力,事件成为涉及坏事的事件。 受害者的情况,多数案件是相关人员,受害者不到5人的有11件,6人到10人的3件,11人到20人的3件,21人以上的6件,其中受害者最多的都达到了50余名。 房屋买卖行业的犯罪额在33万元到430万元之间很高。 另一方面,住宅租赁行业由于利润手段的限制,犯罪额普遍不高,受害者人均经济损失为1.17万元。 通过对事件样本的时间、地区、有关人员、有关金额的四维分解,笔者对房屋黑中介犯罪事件阐述如下:始于年,发生于年,2019年较有效抑制,方案明显下降。 在北京市多见于东部城市和近郊地区。 经常为集团犯罪,有些犯罪集团迅速发展成邪恶势力。 为了涉及到众型犯罪,受害者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 (二)犯罪手段的优势24件案件样本中,7件房屋买卖行业的犯罪,其中1件是暴力威胁型,行为人躺在某个小区,用暴力威胁方法强制介入小区的房屋买卖业务,向购买者、销售者、正规中介人收取所谓的“中介费” 17起房屋租赁行业犯罪,5起犯罪手段属于欺诈型,行为人以虚假房源吸引租户,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欺骗受害者支付房租、押金、中介费后,以延迟、隐瞒等方式拒绝履行合同。 此外,出现了1例侵犯公民个人新闻的事件。 剩下的11起案件都是暴力威胁型黑中介 房屋租赁中的暴力威胁型黑中介犯罪,除了在一件事件中出现了用暴力威胁方法让房主租房获得房源的特殊情况外,一般是暴力威胁的租户,犯罪手段通常是1 .掌握一定的房源,发表低价的房源新闻。 与欺诈型黑中介犯罪不同,暴力威胁型黑中介犯罪的好处不是骗取租金。 因为这个行为人必须先支付一定的犯罪价格,从房主那里通过管理方法获得一定数量的房源。 以低于市价或低于租赁价格的价格,通过网络新闻平台、街角小广告等方法对外发布房源,以吸引租户。 2 .向承租人承诺无附加费,签署陷阱合同 承租人来看房商量房租后,行为人承诺承租人除了房租以外没有中介费和其他费用,并签署房租租赁合同。 合同是样式合同,暗含陷阱,把物业费、暖气费等不合理的费用隐藏在承租人的义务条款中,与防火、不可租赁等复制噪音一起,承租人容易忽视。 3 .向租户要求追加费用,以制造租户违约或隔开房间为借口,试图离开。 租户入住后不到几天,行为人向租户收取物业费、暖气费、中介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 承租人选择忍耐,支付上述费用后,行为人继续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无法忍耐,拒绝交货构成违约。 或者以直接承租人支付房租慢、麻烦人、违约养宠物等理由,向承租人索取违约金,以违约为理由要求承租人移动。 另外,也有人制造租房子、分隔房间的幻想,欺骗承租人出行。 4 .担任击球手的小组成员负责打扫房间,拒绝退还剩下的房租。 租户拒绝移动后,专家可以通过更改门锁密码、投掷租户个人用品、电话辱骂、半夜敲门、围堵、暴力威胁等方法强制移动租户。 在个别案件中,租户或房地产商与行为人发生肢体冲突 退房后,黑租户,拒绝退还剩下的房租和押金。 从犯罪过程来看,租赁行业威胁型黑中介犯罪包括欺诈(发布假价格房源新闻,签订陷阱合同)、恐吓(恐吓贷款,索取额外费用)、寻找受害者(辱骂、骚扰、围捕)、暴力、暴力威胁(言语的 三、房屋黑中介行为的定性欺诈型黑中介行为的性质比较清楚,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犯罪。 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定的区域,强迫房屋买卖中介费的黑中介行为,违法性也比较明显,关键是进入什么罪恶问题。 关于房屋租赁行业的威胁型黑中介行为,由于披着经济纠纷的合法外衣,违法行为的手段被掩盖,行为习惯具有复合性,关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本文阐述了要点。 首先,有必要确认威胁型黑中介行为不是民事经济纠纷。 从简单的一件事来看,似乎属于中介企业和顾客之间关于合同和相关费用的纠纷,整体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单独吸收资金的行为似乎是资本企业和投资者的民事借贷纠纷,但企业作为大规模经营模式,整体 黑色中介行为从整个中介企业的行为来看,是以违反制造获得违法利益为专业“经营模式”的行为,是有计划的犯罪。 关于构成什么样的罪名,判例和司法实务有强制交易、牺牲、敲诈三个不同的观点。 敲诈勒索罪和强制交易罪侵犯别人的财产权,伴有威胁、威胁等手段。 在寻找死者犯罪的罪状中,也有骚扰、包围、强迫等记述。 这些相似性使这三个罪名的区别对司法实践有些困惑。 这些相关罪名可以看作罪名的集合,有学者称之为罪名群。 要正确认定房屋黑中介事件,前提是运用系统解释方法整体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相关犯罪群。 (一)强制交易的观点强制交易的观点在打击这种犯罪的初期占主流,一点案件通过强制交易提起公诉,一部分案件最终通过强制交易作出判决。 黑中介犯罪确实首先容易让人想到强制交易罪。 那是在住宅租赁交易行业发生的,因为有一定的强制手段。 但这种观点逐渐抛弃,根本原因是黑中介行为不是真正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强制交易罪的罪质特征。 1 .强制交易罪的对象是市场秩序,黑中介的犯罪对象首先是别人的财产权。 强制交易罪设在刑法第三章扰乱市场秩序的罪节,证明其犯罪对象主要是自主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 强制交易罪必须发生在正常的商品交易、商业服务或市场经营活动中 在强制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是无偿占有受害者的财产,只是用强制手段完成了买卖。 黑中介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但为了促进租赁,不侵犯承租人租赁或不租赁的交易自由,只是以交易的形式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夺取别人的财产,而不是通过交易获利。 这对别人的财产有不正当的占有目的,犯罪对象是别人的财产权益。 2 .黑中介没有交易目的,其行为不是真正的交易行为 交易性是强制交易罪的基本特征 强制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程度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威胁程度一致,两罪的区别是主观目的,有无交易行为。 在强制交易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目的是让对方进行交易,促进交易的实现,获得交易利益。 行为人达到交易目的,或有心实施交易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必须认定为强制交易罪。 行为人冒充交易的名字或者没有实施交易的主观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财产,必须是敲诈勒索罪。 黑中介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的交易意图,不想长时间租客。 其真正的目的不是实现交易,而是结束交易。 3 .强制交易罪不以利益为构成要件,获利性只出现在部分强制交易罪中。 强制交易行为者主观上有两个层面的目的,第一层面是促进交易,第二层面是获利。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是获得交易行为在公平交易中得不到的暴利,支付公平交易中不能成交的低价,但利益不是强制交易罪的必要条件。 在黑中介事件中,行为人唯一的目的是获利,强制交易罪不能完全涵盖和评价该行为。 (二)从寻找受害者的角度寻找受害者的行为非常丰富,而且由于文案的概括、外延的暧昧而容易混淆罪和非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寻找受害者的客观行为的修改增加了恐吓行为,强制交易罪、敲诈勒索 黑中介的行为似乎也符合寻找牺牲者中的强烈做法,但黑中介行为不应该因寻找牺牲者的罪名而被定罪。 理由是:1.寻找受害者的对象是社会秩序,黑中介主要侵犯财富。 寻找受害者的滋事罪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种,纳入刑法分则第6章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罪,侵犯的同类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下一个同类对象是公共秩序,具体对象包括社会秩序。 黑中介客观上破坏了社会秩序,但第一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 2 .黑中介行为不符合寻找受害者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目的 寻找牺牲者的主观表现是通过寻求刺激、发泄感情、无所事事、专横跋扈、挑衅社会,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是强迫行为的次要目的,是让行为者寻找牺牲者的公共秩序之一 黑中介相反,占有财物是其首要目的,暴力和暴力威胁被认为是侵犯财富的一种手段。 3 .考虑到寻找牺牲者的口袋属性,不适合作为竞争时的优先事项。 寻找受害者的客观方面规定的四种行为都和其他罪恶的客观方面一样,分别适用相应的罪名,寻找受害者的罪恶的法益实际上和其他犯罪重合,以往有口袋罪的恶毒。 这种行为习惯独特之处的丧失,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寻找受害者的独立罪地位,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寻找受害者的司法认定上的困境。 有学者认为,为了抵抗寻找牺牲者的进一步口袋化,在司法适用上进行抑制,先进行软化和弱化的解决,在寻找牺牲者的罪和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破坏他人财产罪等其他罪竞争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其他罪,牺牲者 (3)敲诈勒索的观点刑法对敲诈勒索罪使用简单的罪状立法方法,什么是敲诈勒索,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确定其内涵外延。 一般来说,敲诈勒索被认为是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保管者施加精神强制,在心理上带来一定程度的恐惧,不怕拒绝的行为。 黑中介行为与敲诈勒索罪最一致。 理由是:1.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权。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通常被认为是许多杂乱无章的对象,主要对象是财产权,次要对象是处置财产的意志自由。 财产权是敲诈勒索罪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会受到侵犯的权利 黑中介行为的直接犯罪对象是受害者的财产,唯一的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得物质利益,从犯罪对象中敲诈勒索罪比强制交易罪、寻找受害者罪更一致。 2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是复合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恐吓行为是手段行为,追求金钱的行为是目的行为。 黑中介对承租人实施强制、牺牲等各种威胁行为,然后实施勒索金钱的行为,其犯罪过程也是复合行为,敲诈勒索罪可以涵盖并评价其行为过程。 3 .敲诈勒索罪的手段首先是威胁或威胁,但也包括暴力手段。 在敲诈勒索罪手段的行为中,立法尚未确定规定,根据理论界的通论,第一是威胁、威胁。 威胁手段是对受害者实施暴力、破坏名誉、破坏财产等威胁。 威胁手段是利用对方的困境和弱点,向受害者交付财物的行为。 威胁、威胁的文案多种多样,如果是通过损害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及其他利益来恐吓的方法,就会成为恐吓受害者的文案,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引起受害者的心理恐惧,对行为当然是暴力的做法 因此,敲诈勒索罪完全可以涵盖黑中介实施的程度的轻微暴力行为。 通过综合分解强迫交易罪、寻找受害者罪和敲诈勒索罪各自的构成要素,特别是比较三个罪名侵害的法益、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差异,认为威胁型房屋黑中介行为应该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房屋黑中介犯罪中的恶势力认定扫黑专业斗争侧重于要点打击,黑涉恶问题侧重于显著的要点地区、要点领域和要点行业。 房屋中介是扫黑专业斗争的要点受到关注的领域之一 审理房屋黑中介犯罪案件时,必须正确认定恶势力,防止人为提拔和认定标准下降。 (1)房屋黑中介犯罪第一涉及软暴力行为黑中介犯罪,第一涉嫌敲诈勒索罪,手段具有一定的强迫性。 强迫性的程度从重到轻分为暴力、威胁(威胁)、威胁三个阶段。 威胁(威胁)行为的本质特征是给别人精神上的强制或恐惧。 我国刑法中,罪名威胁(胁迫)的强迫程度存在差异 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是指对受害者实施恐吓、恐吓等精神强制手段,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是指进行通常的精神强制。 无论是采取威胁(威胁)还是威胁手段,都不是具体现实的暴力。 事实上,房屋黑中介犯罪组织也极少直接采取现实的暴力手段,最多采取暴力威胁,但也是采取越来越多的骂人、骚扰、纠缠、围困等通常的精神强制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房屋黑中介犯罪组织惯用, 软暴力是与以前传达的有形物理力实施的暴力对应的暴力形式,是妨碍受害者心理、影响精神、给对方带来心理恐慌的强制手段,本质上是通过软暴力的形式对受害者形成心理强制 软暴力也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以软暴力行为认定房屋黑中介犯罪组织恶势力性质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依法惩治恶势力犯罪,特别是惩治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强调将恶势力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区别开来, 这意味着恶势力这种一定性具有半正式制度的属性。 为了与恶势力载入规范文书的措施相结合,《指导意见》确定采用了软暴力的提法,规定了软暴力的各种特征。 通常认为软暴力手段属于《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关于恶势力的规定的“其他手段”。 软暴力是意味丰富、包容性强的司法惯用用语 为了正确惩治和避免浪费黑恶性犯罪,确保事件满足法治的大体要求,有必要确定软暴力的标准,统一审判尺度。 《指导意见》关于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规定没有规定软暴力和暴力手段的关系,但对于以前传达的硬暴力,软暴力本质上是暴力威胁的表现形式。 软暴力犯罪支持有形的硬暴力,软暴力的心理强制力,实际威势以暴力随时执行为条件,恶势力利用软暴力执行的犯罪依然基于暴力手段。 否则,形成认定软暴力最重要的评价标准——心理强制,就会缺乏确定统一的客观尺度,单纯地评价受害者的主观状况。 事实上,房屋黑中介犯罪经常参与恶势力犯罪,但在决定案例中,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黑中介事件都被认定为参与恶。 在定性标准中,依然存在肢体冲突等直接暴力,或者在语言等方面确定的暴力威胁,至少有暴力威胁支持的软暴力,作为底线标准,认定事件是否迅速发展成了恶性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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