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天才报保险,保险企业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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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二天保险说车辆受损,保险企业拒绝了请求。 胡某随后将保险企业告上法院,法院判断保险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 请看以下案件。
事件概要
年1月5日下午3点,胡某车进入小区大门通道略有减速。 这时,从这条通道的左侧推进的砖驾驶车出来了,胡某车的左侧与砖驾驶车相撞,砖驾驶车左转侧翻,车辆的左前方受损,左前灯破裂。 第二天,胡某报告了保险,保险企业发行了《拒绝汽车保险赔偿通知书》。 胡某把保险企业告上了法院。
原告胡某认为,园区内施工的大小车辆和人员进出,车辆在停车时与装修车辆或人员相撞造成损失,因此报告了危险。 向法院要求保险企业赔偿车辆维修费12040元。
保险公司称,监控摄像头显示,车辆受损的事实与胡某的通报不一致,现实是胡某的车和砖车发生了冲突,但没有停车就直接开车走了。 这种行为是肇事逃逸的,根据保险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通告。
法院的判决
玄武法院经过审判,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法官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周庆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程俊杰
问:保险企业可以免除胡某未时报保险吗?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明确的,保险人对不能明确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保险人应该用其他方法立即知道或者立即知道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情况除外。
该条款大致体现了保险的最大可靠性,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调查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综合胡某诉状文案、法庭陈述和案件涉案录像,胡某知道事件发生时发生了案件涉案事故,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未通知警察和保险企业,因此无法检查生理状态(是否有酒后驾驶等)
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无饮酒、有无驾驶资格、有无禁止驾驶事由等因素是明确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以及保险企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 如果允许驾驶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擅自离开现场,在现在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也违反了保险法立法要求的最大可靠性。
法官注意到:
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诚实、遵守约定、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固定证据后,协商解决或通报解决。 因为如果不这样做,有可能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结果。 根据这样的判决,社会公众在驾驶活动中被诱惑遵守交通法规,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培养社会可靠性,促进社会和谐。
资料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交通事故发生第二天报保险,保险企业应该赔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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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天才报保险,保险企业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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