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儿童性侵案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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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尚坤源:物质生活参考( id:wzshck )近年来儿童性侵犯事件频繁出现。 舆论期待结果,更期待保护弱者的完全法律权利。 结果,越来越多的人不放在聚光灯下。 本文的数据和实例是儿童性侵犯事件背后的现实和困境,是冰山一角。 上升趋势很明显,但隐瞒事件率很高的研究表明,只认识到儿童性侵犯事件的约1/3,报告的更少。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隐性事件率的确定数据,被媒体广泛引用的儿童性侵犯事件率为1:7,每起性侵犯事件的背后至少有7起未曝光事件。 这个数据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系教授王伟 他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说,这是多年前英国警察系统根据当地情况得出的结论,有参考意义,但在性别观念文化背景、司法系统和救助系统不同的情况下,完全不像中国。 ①目前,还没有能正确量化中国儿童性侵犯现状的可靠数据。 公安机关第一次公开相关数据是在年。 前一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猥亵儿童罪7963件8069人,妓院幼女罪150件255人(该嫌疑从去年11月以后变更为强奸罪)。 年,全国法院审查的猥亵儿童案件有11519起。 即检察机关每天平均收到6起猥亵儿童案件,法院每天平均审查超过7起案件。 但是,这不包括更恶劣的强奸犯罪。 有学者统计了北大法宝数据库的例子,-年,强奸事件的判决数依次为335,448,712,813,928,年前10个月事件数达到814件。 上升势头显着 ②有来自女童保护基金的数据集 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犯儿童( 14岁以下)事件为2096起,受害者为3924人。 数字不是确切的数字 基金会统计了3名遭受性侵犯的人,实际上,每年有1名人性入侵10多个孩子的例子有14件。 年平均每例受害儿童为2.37人 我国没有设置性侵犯儿童犯罪的独立罪名,相关罪名原来有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引导幼女的卖淫罪、奸淫幼女罪、妓院幼女罪5个。 后者被取消,纳入了强奸罪。 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样品库,截至去年12月31日,儿童性侵犯事件有1.7万余例。 其中猥亵儿童罪为47%,强奸罪为43%,奸淫幼女罪为7%,妓院幼女罪为1%。 关于儿童强奸的司法范式数据观察报告(年第四期)《北京青年报》是“半岁女童强奸事件在“轻判”的背后”的复印件,援引了湖南省第十二届妇女代表的话。 “很多强奸受害者在选择‘公开’后,受到了各方的‘公开’。 有些人用“变得私人”和“变得经济”来交换。 那么多性侵犯事件,最害怕用钱的“擦掉”潜入水中。 “③定罪难取证是必要的手续,但性侵犯事件的难点也不少。 孙雪梅,《保护女孩》的发起人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对此很为难。 孩子们证据意识很少,一开始就认不出性侵犯。 ④我国刑法确定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强奸罪论,但对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情况不了解。 受害者必须提供受到“暴力和威胁”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必要的证据包括物证证书。 证人证词受害者陈述嫌疑犯供述辩解。 鉴定意见的正误核对等笔录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 据媒体公布的消息,本案的现有证据主要是告发者的陈述、血迹、带精液的卫生巾等,被踩碎带血的床单照片等。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在回答《新京报》时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物品即使有嫌疑人的生理痕迹,也很难直接说明是暴力和恐吓侵害造成的,很难追究鲍鱼的责任。 当然,不排除搜查机关收集更有说明力的证据。 ⑤许多法学行业和学术界人士引用了年10月25日发表的《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 “对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其特征地位或受害者利用孤立无援的情况,强制服从未成年人,有性关系时因强奸罪被定罪。 该意见还确定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护理、医疗等特别责任的人的范围。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教授写道:“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威势有限。” 他建议增设滥用信任地位的型强奸罪,将受害者的年龄标准从14岁提高到18岁,并建议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别负责人就应该在强奸罪论所。 姜宗锦律师说:“司法意见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经常被视为司法解释。 “后者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可以成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量刑很轻,很多减刑根据上述“北大法宝”的数据,性侵害儿童事件有一半是因猥亵儿童罪被定罪的处罚。 《北大法宝》通过进一步拆除平台上8342起猥亵儿童罪的实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刑期多分布在一年以下,占案件总数量的60%以上。 对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实际判决在法定刑幅度内普遍较低,犯罪价格较小。 另外,儿童性侵犯事件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及刑法变更程序。 其中,刑法变更程序(包括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缓期执行)的比重最大,在1.7万余样本的例子中占49%,为8480例。 一审占比40%; 二审占10%; 再审和死刑复核所占比例之和仅为1%。 占最大比例的刑法变更程序中,98%在减刑事件中为8315例。 80 %的熟人犯罪于2009年4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发表了《未成年人性侵犯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据该报告,在340件案件中,熟人犯罪的比例占68%。 监护人实施的性侵犯事件有39起,其中29起发生在特殊家庭,比例达到75%。 被生父、养父和继父强奸的占侵犯监护人事件总数的61%。 但是,该报告的样本容量只有340个。 近年来,全国许多省市的地勘公布了数据,表明儿童性侵犯熟人的犯罪比率超过了80%。 这与女童保护基金的统计数据基本一致,据该报告,熟人的犯罪比率高达每年87.87% (年)。 其中,年统计的210件熟人性侵害例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最多占33.8%,网民占18.57%,邻居占14.76%,亲戚(父子、继父、哥哥、亲戚等)占11.90%。 儿童性侵犯事件大多隐蔽性强,如果外力不介入,侵害会持续,经常出现多次。 统计上述北大法宝强奸案件的学者也总结整理了1年(.10-.10)964份判决书,筛选了104起案件进行了实证考察。 奸淫幼女事件约占所考察强奸事件总数的10.8%。 ⑥这104件中,16件是特殊主体犯罪:教师8件、与幼女共同生活者6件、国家公务员2件 剩下的88件犯罪主体以邻居、熟人居多 赔偿少,索赔困难的年6月1日,法制网络宣布:“据调查,最近3年的媒体曝光性侵害儿童事件超过千起,最高只赔偿5万元。” 本文说性侵犯儿童在争取民事赔偿方面面临困难。 当时受害者提出的民事索赔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赔偿额最高的一个例子是5万元。 ⑦尽管到目前为止的10月份,最高法、最高检查、公安部、司法部发行的《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将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精神恢复费用纳入了赔偿范围。 法制网援引了广西的“百色性侵害少女事件”和宁夏教师性侵害12名幼女事件。 代理律师说,附带刑事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很难执行,第一个原因是证据方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受害者因犯罪行为受到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法院经常支持遭受的人身损害和必然发生的损失,例如医疗费等,但不包括受害者后续用于心理干预、康复的费用。 年11月29日,一起侵害儿童性案件在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并被宣告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首次包括3000元的心理恢复费用。 据说《法制日报》有“破冰意义”。 同年12月,《财经》杂志发表了一份文件,《满洲里性侵害少女事件》代理律师李莹表示,司法实践是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希望赔偿,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人支付赔偿,但受害者为了以量刑轻解而发行草稿 ⑧在那份文案中,也有反对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专家。 因为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让施暴者认为我赔偿了你,这是很大的误解”。 这种犯罪应该受到重罚,政府建议为虐待儿童的心理康复设置公共资金。 ⑨男孩保护有死角,至今中国强奸罪的对象一直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将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从“女”扩大到“他人”,纳入所有男性。 迄今为止,除幼女外,猥亵儿童罪的保护对象只适用于14岁以下的男孩。 据“保护女童”统计,每年600多名受害者中,男孩遭受性侵犯的有58人,占9.57%。 年男孩的入侵者比率为4.26%。 财团教育研究部主任邹于香说,公开共享时,男孩很少遭受性侵犯,并不意味着男孩受到侵害的风险很低。 他们经常不能亲口说,但心理伤害比女孩大。 13年前,现在的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教授隆迪还在读博士学位,写了35万字的博士论文《性之耻,伤痛》,于2007年5月总结出版。 这本书是中国内地第一本关于儿童性侵犯的社会实务研究复印件。 她在书中定义儿童性侵犯,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男性或女性)在声势浩大的诱惑下,卷入违背个人意愿的性活动,或在非知情的情况下参加性活动。 “性活动”包括具有性意义的身体接触,还包括拍摄裸照、观看色情视频和照片等非身体接触。 ⑼她还指出,《中国儿童快速发展纲要( 2001-)》《特别保护困境儿童》中的“困境儿童”只包括贫困家庭儿童、孤儿、遗弃育儿、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遭受性侵犯的儿童不在这里。 她提出了把儿童的迅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计划并完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专业立法。 13年后,在《中国儿童快速发展纲要( -年)》中,这个复印件没有明显变化。 在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一节中,强奸犯罪被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范畴。 另外,也有像往常一样保护孩子免受一切形式的性侵犯的说法。 备注:①王海燕:《儿童性侵犯:海面下的冰山》,《三联生活周刊》,年第37期 ②⑥陈伟杜娟:《104起性侵犯幼女事件反思:法律真的无力吗? 》,《青少年犯罪问题》,年第一期 ③张谦:《半岁女童性侵犯事件“轻判”的背后》,《北京青年报》,. 12.14 ④⑧⑨王丽娜:《性侵害儿童框架》,《财经》杂志,. 12.25 ⑤金泽刚王威:《高级管理层怀疑性侵犯养女案》:该如何明确道德和法律? 》,《新京报》,. 4.11 ⑦馀瀚波:《据调查,近3年媒体曝光性侵害儿童事件超过千起,最高只赔偿5万元》,法制网,. 6.1。 ⑼龙迪:《性之耻,还是伤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5.11 头图购自视觉中国,文内插图相关报告书截图δ长按二维码,附上物质生活君微信,浏览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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