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多地撰改规定!对公职人员不再“超生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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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撰改后的计生条例,对国家人员的超生行为,被写成“必须依法给予行政排斥处分”,被称为“依法给予处分”。
据消息,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撰改前,广西的计生条例要求对国家人员的超生行为“必须依法给予行政排斥处分”。 根据修订的计生条例,对国家人员的超生行为,据说“必须依法给予行政排斥处分”和“依法给予处分”。 这意味着广西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公务员“超生即除名”的规定。
另外,上述计生条例修改了将非法生育者的记录(雇佣)作为国家职工使用的限制条件,对原来规定的违法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恤金的情况下,“从解决决定履行之日起7年以内”作为国家职工的限制期限。
迄今为止,广东、海南、宁夏等计生条例删除了公务员“超生即除名”的规定。
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通过,从当天开始实施。 根据撰改前的计生条例,公务员“超生”被排斥,但根据撰改后的计生条例,公务员“超生”面临行政处分。
年9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通过,从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最新的计生条例,如果国家人员超生,不是“超生就开除”,而是“必须依法处分”。
年6月9日,宁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编写。 这次撰改删除了对国家职工超生给予排斥处分的文案,改编为“如果是国家职工,依法给予处分”。
年5月14日,对此前广东发生的公务员生三胎被开除进行了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于2019年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职”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 审查研究表明,中国人口的迅速发展已经呈现出重大的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和其他严格的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体上是改革党和国家完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
除此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工委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工作,密切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及时认真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国家尽快制定适合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战术的生育政策
资料来源:广东普法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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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撰改规定! 对公职人员不要“超生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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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多地撰改规定!对公职人员不再“超生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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