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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讲座全文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0-12-24 03:24:01阅读:

本篇文章9350字,读完约23分钟

7月10日下午,海淀法院专家委员“丹棱论坛”解读“民法”系列活动举办首次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编纂项目婚姻家庭编辑领袖之一龙翼飞教授表示:“民法婚姻家庭编辑的新规定 然后,对比应对海淀法院一线法官的审判实务问题,对海淀法院进行的婚姻自主权保障、隔世亲属探视权保障等智慧和创造性判决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这里整理讲座复印件并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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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于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同日正式公布。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共同利益和愿望、适应时代快速发展的民法。 这部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在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方面体现了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 这部法典在立法副本上更完善,立法体系更科学,立法规范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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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编纂和发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指导下,开创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典化立法的先河。

(一)民法典的编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编纂和颁布于六十六年磨剑,成为划时代的中国法典化典范。 这项法律的编纂和颁布,体现了依法立法、开启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实务立法的精神,体现了中国特色、时代优势、反映人民意志的立法要求。 这部法典是全国人民共同期待和意志表达,党中央正确领导,立法机关主导协调,五个起草机构积极努力,法律专家合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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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的编纂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显示了十大显著的优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处串通

社会主义法理思想

1 .十大核心法理思想

幻灯片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图像,点击看看大图。

2 .基本法理思想

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中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女性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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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体的法理思想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具体法律应该体现为婚姻家庭篇的基本制度。 另一方面,他们一方面将民法婚姻家庭篇的核心法理和基本法理具体化,另一方面整合复杂碎片化的法律规范,将其区块化和系统化,方便人们在具体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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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的具体法律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权利是法定的,作为婚姻家庭成员体现的权利受国家保护。 第二,合同的维持表现为婚姻家庭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如收养成立的自主、约定设立财产制等。 第三,行为公示强调了对结婚和离婚的登记、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的登记等结婚家庭行为的社会认可。 第四,使公信生效,规定婚姻家庭行为的对外效力,如规定夫妻间的家务代理权等。 第五,人身利益优先,表现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伦正义的内涵。 第六,财产权公平,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各功能的实现,规定了婚姻家庭成员的各财产权。 第七,平等、文明、和谐、婚姻家庭篇的一切制度设计和规则实施,必须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良性循环为目的服务。 第八,禁止滥用权利,婚姻家庭成员在行使婚姻家庭权利时,必须自行维持公序良俗,防止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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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创新制度的

理解和应用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妇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标准。 民法典第五编是以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选改的婚姻法,和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选改的收养法为基础,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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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通常规定

本篇第一章的文案是根据现在婚姻法的规定,增加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大致内容。 进一步重申“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完成了“保护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大体。 此外,本章还增加了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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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演说精神,更好地发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该树立优良的家风,发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2)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大致执行转移到收养事业上,增加了对收养人最有利的大致规定。

(三)规定了亲属、近亲、家属的范围。

【婚姻家庭篇的调整对象】第1040条本篇调整婚姻家庭的民事关系。

【来自法条】

本条的规定对《婚姻法》第一条的规定的撰改是完全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意义,第一,通过规定婚姻家庭篇的调整对象,在立法框架和逻辑体系中,实现了民法典各篇调整对象的协调统一。 第二,通过规定婚姻家庭篇的调整对象,明确了婚姻家庭的法律本质和核心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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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婚姻家庭篇调整对象的性质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配偶关系。 家庭是配偶、父母、孩子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的亲属关系。 婚姻家庭篇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的民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婚姻家庭间的特定人身关系起着主导、决定性的作用,但其财产关系是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服务于婚姻家庭间人身关系的延续和维持,处于从属属性、保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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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性质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取决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从前面的说明可以明显看出,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对象是以特定的社会成员,即彼此有婚姻、血缘、共同生活关系的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为核心和基础的。 因此,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究其本质,依然属于身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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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篇的调整对象受到民法其他各篇规范的共同保护。

四、适用中的问题

1 .未婚同居关系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49条的规定,想以合法夫妇关系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才能建立婚姻关系。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充结婚登记。 虽然没有依法登记结婚,但是对于夫妻接触、共同生活的男女当事人,法律不确认结婚关系,不确认夫妇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现在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方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结婚登记以夫妇名义生活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关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按照通常的共享财产解决。 对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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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姻无效和婚姻被取消后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问题

根据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54条的规定,第一,对于无效或被取消的婚姻,这种婚姻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妇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当事人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失者的大体判决。 第三,关于通过重婚行为解决无效婚姻的财产,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四,对当事人生育的孩子,适用《民法婚姻家庭篇》关于父子关系的各项相关规定。 第五,如果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或取消,无过失者有权向过失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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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的基本大致内容】第一百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到国家的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来自法条】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和《婚姻法》第二条完全修改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撰的变更,第一,以“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为本篇的主要基本,表明了保护国家婚姻家庭方面的神圣义务。 第二,继续重复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结婚制度。 第三,取消了实施“计划生育”的规定。 第四,本文规定了“保护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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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婚姻家庭在国家的保护下大体上

二、结婚自由大致

三、一夫一妻制大致

四、男女平等大体上

五、保护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大致

六、适用中的问题

1 .自然人生育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

本章大致取消了“实行计划生育”,但依然需要保障公民的生育权。 这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权,是产生父子及其他亲属身份关系的法律前提,对维持主体的独立性和独立人格意识也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权益保障法》规定1992年保护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生育权。 相应的司法实践也为保障女性生育权提供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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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女性等的特别保护规定,应遵守民法保护的范围 司法机关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当直接适用上述法律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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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家庭必须树立优良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妇要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人要敬老爱孩子,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平、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自法条】

本条的规定对《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的撰改是完全的。 民法·; 婚姻家庭篇》对这一条的撰写是,首先增加了“家庭要树立优良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 其次,在“夫妇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追加了“互相关爱”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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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关于家庭文明建设

二、关于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

三、关于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四、适用中的问题

1 .夫妻彼此忠实的法律约束力问题

法典婚姻家庭篇把夫妇忠实的规定放在第一章《通常规定》中,因此其规范属性是提倡性的、宣传性的规范,不能把夫妇之间的相互忠诚解释为夫妇之间的法定义务,作为提倡性的法律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单独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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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人要尊敬老年人,爱孩子,互相帮助的规则必须适用问题。

本条规定的也是提倡性的规则,不能作为案件提起诉讼。 但是,在家务纠纷中,家庭成员有违反赡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的情况的,权利人要求人民法院支付赡养费、赡养费的,应当以赡养纠纷、赡养纠纷为案件起诉。

【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大致内容】第一百四十四条收养必须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大致内容,保障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以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来自法条】

本条第1款从《收养法》第2条前半段开始的“收养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养育、成长,应该保障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确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 第2项来自《收养法》第20条,“严禁以买卖孩子或收养的名义买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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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最有利于收养的人大体上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禁止以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实践中要全面考察当事人的动机、行为和其他因素,综合评价是否有“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例如,收养人把孩子交给别人,以“营养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然后把收到的营养费借给别人收取利息,不是为了生活费,而是涉嫌买卖孩子和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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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近亲及家族】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统及婚姻。

配偶、父母、孩子、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是近亲。

配偶、父母、孩子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是家族的一员。

【来自法条】

本条规定了亲属、近亲及家族的内涵。 本条为民法·; 婚姻家庭篇》的新条文结合了《继承法》第十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条结合《继承法》、《民法通则》的现有规则后,规定亲属、近亲的范围,首次提出家族的范围。 本条规定的“家庭”包括配偶、父母、孩子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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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亲属:配偶、血统、婚姻。

二、近亲:近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 近亲是亲属中血缘关系比较亲密的亲属。

三、家族成员:生活在同一家庭内,彼此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 家族是以共同生活为中心的特征,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是家族,但家族一定是近亲。

第二章婚姻

本篇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根据现行婚姻法,相应完善了有关规定。

(一)从被胁迫一方要求取消结婚的期间将“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

(二)不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为禁止结婚的情况,相应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婚姻。

(三)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取消的,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撤销婚姻事由】第一百五十二条胁迫结婚的,被胁迫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要求取消婚姻的,必须在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取消婚姻的,应当在人身自由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自法条】

本条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编纂的。 本条的撰点是,第一,“被胁迫者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取消该婚姻”。 撰改为“被胁迫方可由人民法院要求取消婚姻”。 第二,在被胁迫一方要求取消结婚的期限中,提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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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可以取消结婚的理由

二、可以取消婚姻的请求权人

三、取消结婚手续

四、行使请求权的期限

为了让请求权者尽快行使请求权,避免婚姻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个请求权规定了排斥期间。 本条还特别规定,被胁迫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取消婚姻的,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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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经诚实告知的可撤销婚姻】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必须在结婚登记前诚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通知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结婚。

要求取消婚姻的,必须在知道或知道取消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自法条】

本条的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创新规定。

【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立法理由

二、从“疾病结婚”向“隐瞒疾病结婚”的转变

三、“隐瞒疾病结婚”与《民法》总则篇欺诈制度的联系

四、适用中的其他问题:当事人自行进行婚前体检的问题

《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强制婚姻检查制度,但基于婚姻当事人双方健康权利的维持、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的长期维持,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选择婚前健康检查方法,检查当事人是否有不应该结婚的重大疾病是妥当的

【婚姻无效和婚姻被取消的法律效果】第一百五十四条无效或被取消的婚姻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妇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失者的大体判决。 关于重婚解决无效婚姻的财产,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生育的孩子适用本法关于父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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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取消的,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自法条】

本条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编纂的。 本条的撰点是,第一,《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为了与有关无效或可撤销法律结果的副本一致,“无效或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根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取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撰变更为“无效或被取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建立婚姻无效或被取消的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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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 .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2 .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的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宣布无效或取消结婚,当事人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共同解决。 但是,有证据表明是当事人方面的一切。 ”。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是个人财产,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按照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照顾无过失者。 为了保护无过失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婚姻家庭篇根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追加了一项,赋予无过失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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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关系

本篇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和其他近亲关系,根据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根据现行婚姻法,完成了关系复印件。

(一)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迄今为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 从新司法解释实施效果,总体上可以比较有效地平衡各方面的好处,各方面总体上表示赞同。 因此,民法典吸收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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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确认和否认父子关系的指控。 父子关系问题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民法规范了这样的诉讼。

【夫妇共同债务的认定】第1064条夫妇双方共同签名、夫妇方事后追认等共同含义是负债务,夫妇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表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务,属于夫妇共同债务。

夫妇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务,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可以说明该债务根据夫妇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妇双方的共同含义显示的情况除外。

【来自法条】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的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的。

【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共债共签名规则

二、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多少? 如何评价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答案:第一,夫妻一起生活的范围。 许多夫妇的共同生活支出不限于以前传达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还包括超过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用于形成夫妇共同财产、基于夫妇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的支出,在性质上属于夫妇共同生活的范围。 第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 评价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夫妻双方地位的作用等综合认定。 第三,观察举证问责的分配。 关于家庭日常生活中负的共同债务,大致推定为夫妇共同债务,债权人不需要举证说明。 家庭日常生活中超过负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提出证据,说明该债务根据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的共同含义显示。 需要观察。 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的大体和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和人格权利,因此必须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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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离婚

本篇第四章规定了离婚制度,根据现行婚姻法,更加完整。

(一)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在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加,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因此,民法规定了离婚登记申请后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二)比较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3)关于离婚后孩子的养育,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中的孩子,由哺乳中的母亲抚养,基本上”变更为“不满2岁的孩子,母亲直接抚养,基本上”,提高操作性。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制度】第一百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希望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30天内,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明书。 未申请的,应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来自法条】

本条的规定是对《婚姻法》第31条的补充,在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中追加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制度。

【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限制离婚的自由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构为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而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不适用于离婚诉讼程序。

三、关注离婚时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好处保护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重要副本。

四、适用中的其他问题

双方自愿协商离婚冷静期制度和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规定问题

【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第一百七十九条夫妇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毒品等恶习不能反复教(四)因感情不和不分居两年以上(五)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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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来自法条】

本条的撰改第一,是把“男女”改为“夫妇”,符合整编的语言体系。 诉讼前调解的主体从“有关部门”变更为“有关组织”。 吸收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妇感情确实破裂的一些具体意见》的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多,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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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诉讼离婚的本质和特征

二、离婚诉讼程序

三、诉讼离婚的条件

法官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结合案件认定夫妇感情没有破裂,判断不允许离婚,判断是否正当。 这和保障结婚自由有矛盾吗?

答: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有争议的离婚。 人民法院在解决争议中起主导作用。 对当事人的指控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进行能动的验证和裁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不是被动的同意和批准。 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以“感情确实破裂”为离婚诉讼的唯一实质性要件,实行单一的破裂主义。 现在民法典的概要条款是“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允许离婚”。 为了评价夫妇感情是否确实破裂,该条列举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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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判断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而驳回离婚请求的,不限制离婚自由,实际上保障结婚自由,不轻率离婚。 当然,如果不允许离婚的判决不能使双方达成和好的期待,双方分居已经一年了,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期待继续婚姻生活,是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应该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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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父子关系】第一百八十四条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离婚后,孩子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婚后父母对孩子也有养育、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2岁的孩子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基本。 两岁的孩子,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吗,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根据对未成年孩子最有利的大体判决。 孩子已经八岁了,必须尊重其真正的意志。

【来自法条】

本条的规定是对《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撰改完全:1.增加了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保护”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 .将“几乎由母亲直接抚养”的法定条件的“哺乳期”变更为“不满2岁”。 3 .在发生抚养纠纷时,新增加“服从对未成年孩子最有利的大体判决”。 4 .确定在直接抚养者明确的问题上,应该尊重8岁以上孩子的真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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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理解和采用】

一、离婚后父子关系的认定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

三、适用中的其他问题

1 .关于养父母离婚后的父子关系

2 .关于亲生父亲和继母或亲生母亲和继父离婚后的父子关系

法官提问: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审判有例外吗?

解答:离婚后,孩子从哪方面直接抚养的问题,关系到孩子成长的好处。 因为解决这样的问题,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必须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适当应对。

不满2岁的孩子,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基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些具体意见》也有例外规定。

另外,8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在直接明确养育者的问题上必须注意尊重他们的意见。 但是,其评价能力有限,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体上应该尊重其选择,但在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他们的成长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与孩子的选择相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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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孩子】第一百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去探望孩子,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理由消失后,必须重新开始探望。

【来自法条】

本条完全沿袭《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法条的理解和采用】

一、探视权概要

二、探视权的主体

三、探视权的行使大致

四、停止和恢复探视权

法官提问:探视权主体的范围是如何认定的? 包括祖父母、祖父母和孙子、孙子吗?

答:《民法典》的审阅和二审阅规定了隔世探视权。 在第三次审议中,在第一次审查和第二次审查中增设的“隔世探视权”条款被删除,不是反对这个制度,而是认为还有研究的馀地。 首先,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复印件之一,是成人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人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 其次,探望孙子是独身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方法之一,被认为是老年人应有的权益,可以应对孙子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法律原理。 除非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否则必须支持祖父母、祖父母对孙子的合理访问。

财讯:讲座全文

原标题:《讲座全文|龙翼飞: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规则理解与适用》

阅读原文。

标题:财讯:讲座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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