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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华闻传媒内幕交易案一对堂兄妹被罚,合计罚没逾5400万元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2-30 19:51: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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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官网于7月25日晚公布了华闻媒体( 000793 )的内幕交易事件。 时任华闻媒体财务部助理万玉珍被没收违法所得66632元,被罚款199896元。 华闻媒体前理事万明被没收违法所得1358.85万元,被罚款4076.55万元。 年9月26日,华温媒体决定召开社长事务会指导合并重组项目和成立员工小组,明确了团队成员、财务部经理助理万玉珍是员工小组成员之一。 万某弟弟证券账户于2007年3月30日在广发证券海口和平大街营业部开设 万某弟弟和万玉珍处于父女关系,万某弟弟证券账户由万玉珍控制和录用。 年11月5日,万玉珍利用“万某弟”证券账户购买“华闻媒体”5万股,购买金额33.25万元,年3月1日全部出售,利润6.6632万元。 另一个内幕交易者万明和万玉珍是表哥关系,年9月、10月、11月的手机通话或邮件联系次数共计115次,平均每天联系1.26次。 特别是万明从购买“华闻媒体”的年10月29日到年11月1日,万玉珍和万明用手机通话和发邮件37次,平均每天联系9.25次。 年10月15日至11月9日,万明在多个账户买卖中国媒体股票,账户组账面利润为1358.85万元。 值得观察的是,万明在听证会和书面陈述辩明意见中说,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做出了证据不足、拆迁方案的决定。 对此,证监会对刑事起诉和行政处罚证据的要求有差异,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犯罪不影响证监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玉珍,万明)〔〕76号当事人:万玉珍,女,1976年9月出生,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时任华温媒体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温媒体)会计部长助理。 万明,男,新西兰籍,1963年9月出生,地址:海南省海口市,1997年至2000年任华温媒体理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审理万玉珍、万明内幕交易行为,向当事人告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的请求,我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本案现在调查、审理结束了 当事人明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新闻的形成和公开过程年7月23日,华闻媒体核心管理层在无锡召开实务会,讨论快速发展战术,提出通过持续收购壮大华闻媒体。 9月26日,华温媒体召开总裁事务会,会议决定成立合并重组项目指导和实务小组,并明确了小组成员。 其中包括财务部长刘某菊和财务部长助理万玉珍,会议决定聘请民生证券担任合并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 华闻媒体副总裁金某富、李某峰出席了会议。 当天,金某富告诉刘某菊企业进行重组,合作进行尽职调查。 10月20日,华闻媒体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业务协议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华闻媒体再融资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目标企业为陕西华商媒体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华商媒体) 10月16日至24日,华闻媒体安排了中介机构对国广荣耀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从10月24日到30日,华闻媒体安排了中介机构对澄怀科学技术进行了彻底调查。 从11月19日到22日,华闻媒体安排中介机构对其控股公司的华商媒体及附属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 11月23日,华温媒体发布了重要事项停止公告。 11月29日,企业发表了重大资产重组停止公告,说企业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几个事项。 年1月16日,华闻媒体发表了《购买资产及相关交易公告》,宣布用6.8亿元现金收购国家广阔荣耀100%的所有权。 2月28日,据华闻媒体发布公告,华闻媒体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及相关交易方案的预备方案》。 预案包括收购澄怀科技、陕西华商媒体集团有限责任企业等企业所有权。 综上,华闻媒体合并重组系列的几个事项是内幕新闻,内幕新闻的形成不比年9月26日晚。 华闻媒体副总裁李姓峰、财务经理刘姓菊是法定内幕新闻的知情人。 二、万玉珍知道内幕新闻和交易“华闻媒体”的情况(一)万玉珍知道内幕新闻的情况(一)万玉珍知道内幕新闻的情况)年9月26日,华闻媒体总裁的事务会决定成立重组商集团 万玉珍从2000年开始在中国的温家宝媒体工作,从2009年开始在财务部工作。 万玉珍和内幕新闻知情人士刘某菊在同一财务部工作,前者是后者的部下。 年10月14日,刘某菊出差北京参加国家对广阔荣耀的尽职调查,出差前安排万玉珍主持财务部的日常工作。 10月18日至31日,万玉珍与刘某菊有4次省际电话联系记录,有13次邮件联系记录。 刘某菊、会计师谢某等于10月14日、10月25日赴北京进行尽职调查的费用申报书由万玉珍审查,审查日期为11月5日。 (二)相关账户的交易情况万某弟弟证券账户于2007年3月30日在广发证券海口和平大街营业部开设 万某弟弟和万玉珍处于父女关系,万某弟弟证券账户由万玉珍控制和录用。 年11月5日,万玉珍使用“万某弟”证券账户购买了50,000股“华闻媒体”,购买金额为332,500元,年3月1日全部出售,利润为66,632.00元。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年11月5日,万玉珍从本人工业行账户向“万某弟”账户转账300,000.00元,当天购买“华闻媒体”,购买金额比以往明显扩大。 万玉珍的转账和购买日与刘某菊和会计师审查费用申报单的日子是同一天。 三、万明知道内幕新闻和交易“华闻媒体”的情况(一)万明与李姓峰、万玉珍的接触联系情况一是万明与内幕新闻知情人士李姓峰在内幕新闻敏感期有联系。 万明是李某峰的直属领导,两人一直在交往。 年9月26日,李某峰参加了华闻媒体的总裁事务会,得知了内幕消息。 10月10日,万明和李姓峰一起打高尔夫球。 10月15日,万明开始购买“华闻媒体”。 二是万明和万玉珍联系频繁。 2人是表妹关系,每年8月只能联系5次,但在9月、10月、11月,手机通话和邮件的联系次数分别增加到38次、37次、40次,3个月共计联系15次,平均每天联系1.26次。 特别是万明从购买“华闻媒体”的10月29日到11月1日,万玉珍和万明用手机通话和发邮件共37次,平均每天联系9.25次。 (二)账户集团交易情况年10月15日至11月9日,万明使用“海南和日达实业有限企业”账户(以下简称海南和日达账户)购买“华闻媒体”1,348,448股,成交金额为8,649,096。 从10月17日到11月8日,万明使用“万某”账户购买了“华闻媒体”2,233,626股,购买金额为14,548,758.06元。 从10月30日到10月31日,万明使用“张某兰”账户购买了“华闻媒体”1944,900股,成交金额为12,739,166.36元。 从10月30日到11月1日,万明使用“李某妹”账户购买了“华闻媒体”834,616股,成交金额为5,411,253.53元。 从10月30日到10月31日,万明使用“张某金”账户购买了66,700股“华闻媒体”,成交金额为433,910元。 从10月31日到11月1日,万明使用“万某”账户购买了“华闻媒体”954,600股,成交金额为6,231,309.25元。 上述账户组的账面利润为13,588,506.26元 (3)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之一是,万明使用上述账户组购买“华闻媒体”的时间与内幕新闻的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 刘某菊与中介机构合作于去年10月14日开始了对国广荣耀的职务调查,账户小组于10月15日开始购买“华闻媒体”。 华闻媒体从10月24日到10月30日对澄怀科学技术进行了彻底调查,客户组从10月30日开始三天内大量购买了“华闻媒体”。 二是账户组的交易时间与知情同意的联系接触时间一致。 年10月10日万明和李某峰打高尔夫,10月15日万明开始购买“华闻媒体”。 10月30日上午,万明与万玉珍通话两次,通话时间为1137秒,下午,万明管理的“李某妹”、“张某兰”、“海南和日达”等证券账户开始购买“华闻媒体”。 在10月30日至11月1日的三个交易日中,万明购买了《华闻媒体》的4917,216股,占其累计购买量的66.60%。 上述违法事实有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等证据说明,足以认定。 我认为万玉珍、万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记载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万玉珍在听证会和书面陈述辩解意见中说,第一,不是内幕新闻的知情同意,而是没有通过任何方法非法获得内幕新闻。 第二,交易中国新闻媒体股票没有异常。 第三,即使推测本人是违法构成的,其交易行为也不会影响华闻媒体的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也不会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要求不要处罚 经过讨论,我认为第一,万玉珍在中国温家宝媒体财务部工作,是重组商集团的成员,属于内幕新闻的知情同意。 第二,刘某菊问过笔录,告知万玉珍是重组队的成员。 刘某菊在出差前通知说其出差目的是和中介机构一起彻底调查目标对象,主持财务部的日常工作。 万玉珍本人审查刘某菊和中介机构的调整费用申报表 因此,相关的证据足以说明知道内幕消息。 。 “(内幕消息 第三,万玉珍购买华温媒体有从突击向资金转移、突击购买、成交量明显扩大的优点,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四,是否影响一些事项和股价重组不是关联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必然要求。 因此,万玉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万明在听证会和书面陈述辩明意见中说,第一,购买华温媒体股是基于公开新闻,有合法理由。 第二,华温媒体收购国广泛荣耀的几个事项在重大资产重组范围之外,不属于内幕消息。 第三,内幕新闻的形成时期不是年9月26日,而是11月7日到19日之间。 第四,内幕新闻的传播没有直接证据,估计环节过长,无法构成明显的特征证据。 第五,交易华温媒体股符合其交易习性,无异常。 第六,持有中国温家宝媒体股票两年,用实际利益计算违法所得是不合理的。 第七,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做出了证据不足、拆迁方案的决定。 要求不要处罚 经过讨论,第一,万明所记载的公开新闻中,招商证券的研究发表时间为年8月,产业利好政策发表时间为年10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台长的演说时间为年9月,万明开始购买中国新闻媒体的时间为年10月15日,从时间间隔开始 第二,万明购买了7,382,890股华闻媒体股票,远远低于当时第一大股东持股的比例,当事人的购买行为和购买金额未能达到处理与华闻媒体纠纷的目的。 第三,华温媒体现金收购国拥有广泛光荣的100%股权,是收购重组的几个事项,是本案内幕新闻的组成部分。 年9月26日华闻媒体召开的总裁事务会上,从会议复印件中可以认定合并重组的几个事项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内幕新闻初步形成。 第四,李某峰是法定内幕新闻知情人,参加总经理的事务会,知道内幕消息。 万玉珍是万明亲属,日常交往频繁,密切相关者,而且万玉珍是企业财务部员工和合并员工,知道内幕消息。 万明与李某锋、万玉珍联系接触的时间与其交易的时间高度一致。 第五,交易的异常性要结合当事人的专业背景、投资经验、时间适应度、交易背离度和利益相关度等情况进行评价。 万明曾经是上市公司的高管,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账户集团的交易节奏与内幕新闻的进展一致,账户集团有出售民生银行等其他股票购买华闻媒体股票的情况,万明控制的账户集团在购买华闻媒体后 第六,刑事起诉和行政处罚对证据的要求有差异,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犯罪不影响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七,考虑到当事人的相关账户关闭,我们通过了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的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决定:一、没收万玉珍的违法所得66,632.00元,并处199,896.00元罚款。 二、没收万明违法所得13,588,506.26元,并处40,765,518.7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发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018980000162,由该行直接支付给国库),填写了当事人姓名的支出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于年7月19日(本文来自澎湃情报,越来越多的原始情报请下载《澎湃情报》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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