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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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多种多样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规制、理念更新、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辅助机构改革等方面。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完全摆脱运动式、形式化的迹象,行政审批依然在减少的同时增加,有明减暗增加的烦恼。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围绕取消审批、放宽审批、规范审批、创新审批四个方面展开,忽视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法律的规制功能。
行政审批制度的概念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指导小组于2001年12月发表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个几乎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但是,本文件中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关系实践没有完全整理,行政许可法规的对象是行政许可,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象是行政审批。 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定义过于轮廓,部分事项范围的标准模糊,执法机关可能在执法过程中将所有限制的部分事项适用于第12条进行扩大解释,或将需要通过缩小解释的方法大量批准的事项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来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许可行为多如牛毛,许可法的确定规定反而导致广泛的行政许可行为逃避许可法的监督管理,导致行政机关任意设定行政批准范围的扩大。 基于行政审批的几个事项由个别管理立法设定的实践很多,个别管理立法的滞后导致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没有确定的法律标准,最终行政审批根据哪个标准整理、调整、废止的烦恼改革构想。 另外,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检查、解决、处罚、强制等行为多以各地区“三定案”的行政审批为前提,行政审批取消后,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失去依据不能继续实施。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已确定撤销的行政审批,认定其审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以确认违法。 对于调整后的行政审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等,参照规则依法进行审查,特别是观察合格被告的解释义务。 关于转换的行政审批,法院在破案过程中参照行政审批清单,依法审理清单内的行政审批,负面清单外的审批不能认定其依据。 关于内部批准,直接对外不影响权益义务的,不在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内。 除常规行政许可审查行为的正常司法审查外,对于具有极其政策性的特别行政审查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主要需要考虑以下机构方面。
1
备案行为结合行政行为的性质、监督管理责任、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评价是否进入案件范围。
2
申请进行的行政审查既包括批准行为的合法性,也包括是否依法履行批准职责。
3
行政机关对人事、财务等一些事项的审批,是直接对外不产生实际效果的,以及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行政审批的规范文件,不在司法审查范围内。
原稿王玮
排版宋倩
原标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浅析”
标题:财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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