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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07 10:48:02阅读:

本篇文章6331字,读完约16分钟

在事实和规范之间

论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

(修订版)

[德]哈比马著

童世骏翻译

《现代西方学术文库》

精装,第787页,70元

年8月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哈比马( jürgen habermas )出生于1929年,在德国哥廷根大学、瑞士苏黎士大学、德国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史学、经济学等。 1961—1964年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964—1967年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研究所所长,1971—1983年德国普朗克研究院科学技术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1983—1994年法兰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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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比马是现代西方重要的理论社会学家、哲学家,在德国乃至欧洲、北美哲学和社会学行业具有广泛的影响。 他的著作很多,大部分著作的出版被认为是哲学界的大事。 他的主要著作有《公共行业结构变革》( 1962 )、《理论与实践》( 1963 )、《知识与有趣》( 1968 )、《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 1973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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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哈比马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继有名的“交往行动理论”之后,哈比马提出了“商谈”,并适用于法律和国家。 他提出与当时法学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怀疑论,特别是所谓虚假的实效性相比较,明确对法律和宪法的模范背景理解。 17世纪以来进行的关于政治共同体法律构成的讨论表明了对现代道德实践整体的自我理解,这种自我理解不仅存在于普遍主义道德意识的各种证据中,也存在于民主法治国的自由建设中。 商谈该做的工作,重建这种自我理解,那就是维持自己规范的硬核,抵抗科学主义的还原,抵抗审美主义的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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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事实性和比较有效性之间作为社会媒体的法律

1 .意义和真理:内在于语言中事实性和比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2 .内在超越:解决生活世界和古代世界的异议风险

3 .法律比较有效性的各个方向

第二章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1 .社会科学对法律的吸引力

2 .理智法的回归和“应该”的弱点

3 .帕森斯和韦伯: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

第三章法律重构(一) :权利的体系

1 .个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人权和人民主权

2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理性道德法与实证法的互补关系

3 .对基本权利之商论述论证:商谈大致,法律形式和民主大致

第四章法律重构(二) :法治国家诸大致

1 .法律与政治的构成性联系

2 .交往权力和合法立法过程

3 .法治国家各国大体上是与权力不同的逻辑

第五章法律不明确性与司法合理性

1 .解释学、现实论和实证论

2 .德沃金的法律理论

3 .法律咨询的理论

第六章司法与立法:论宪法判决的作用与合法性

1 .自由主义法的范式转变

2 .规范和价值:宪法法院自我理解中的做法论错误

3 .宪法判决在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和程序主义政治观中的作用

第七章协商性政治:进程的民主概念

1 .规范性民主模式和经验性民主模式

2 .民主程序及其中立性问题

3 .串通政治概念的社会学翻译

第八章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行业的作用

1 .社会学的民主理论

2 .政治权力循环模式

3 .市民社会行动者、舆论和交往权力

第九章法律典范

1 .私法的实质性过程

2 .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辩证法:以女性主义平等政治为例

3 .法治国危机与程序主义的法律观

附录一:法律和道德( 1986年泰纳演说)

第一,为什么基于法律合法性?

1 .马克斯·韦伯的法律合理性概念

2 .法律的非形式化:三种解释

3 .法律建设化进程的合理性:一个初步问题

第二,谈谈法治国家的观念

1 .法律的系统自主性?

2 .理性与实证性:论法律、政治与道德的相互渗透

3 .用法治国观念取代理智法

附录二: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 1988 )

附录三:公民权利和民族认可( 1990 )

1 .民族国家的过去和未来

2 .统一的欧洲中的民族国家和民主

3 .移民富裕的沙文主义:争论

后记

中译者后记

中西人名对照表

参考文献

主题和人名索引

《介于事实和规范之间》译者的后记

本文注释从略

丨童世骏

德国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是现代主要代表尤根·哈伯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的《介于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是1992年( Faktizittundgeltung:Beitrgezurde 这个翻译是根据1997年第5版翻译的,william rehg的英译本( Between Fact Sand NORMS:contribution STADIS courset Heory Oflawand DEMocracy,the mit p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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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rehg

英译本

1992年德语初版

本书出版后,立即引起学术界的高度重视,除了大量书评,当年有几次国际学术会议专门讨论了这本书。 这被评价为罕见的著作。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能是哈比马最好的著作”。 有些人把作者的做法论称为“好”“坏”两种哈比人的组合,但这本书对实行普遍主义和各种概念二分法的“坏哈比人”表示不满。 这本书的作者既有说“忠于批判理论的遗产,忠于内在社会批判的做法和观点”,也有说“反省平衡这种新的自由主义模式取代了启蒙的策略”,所以肯定会被视为“批判理论的最终放弃” 具体的评价不值得称赞,但对这本书的重要性有大致相同的看法:由于现代西方哲学和社会理论整体的迅速发展,哈比马这一著作被认为是“纪念碑性著作”。 关于作者本人的思想迅速发展,这本书德语原版的书名“事实性和比较有效性”“大体上也可以作为他所有著作的合适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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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对这个书名的翻译作一点证明。 本书的德语真名是“faktizität und geltung”,中文是指“事实性和比较有效性”。 把现在的书名翻译成“在事实和规范之间”的是基于英译本的书名,“between facts and norms”。 英译本使用这样的书名,中译本使用英译本的书名,大致有这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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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德语的geltung (比较有效性)不仅涉及norm (规范),还涉及value (价值),但作者非常重视规范和价值的差异,所以geltung单纯翻译成NRM似乎不妥当。 但是,毕竟法律总体上是规范系统。 作者强调规范和价值的区别也是为了强调法律是规范系统而不是价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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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德语geltung的英语对应词是validity,中文对应词是“比较有效”,但这两个词对英语网民和中文网民来说意思不太清楚。 在英语中,一个法律可以说有validity,意味着它有实际效力,也可以说有正当的理由,但这两个必须区分本书。 在中文中,“比较有效性”一词可以是英语的“validity”(以及德语的geltung和gültigkeit ),也可以是英语的efficiency和effectiveness (以及德语的effizienz和effizienz 其实,本书的德语书名中使用的geltung一词在德语中至少在本书中不是意思明确的词。 有时作者把这句话理解为gültigkeit的同义词,“规范比较有效”,区别于“事实性”。 法律的geltung是指这项法律的“值得被接受”。 但是,作者也经常提到法律的“社会有效”,即法律的sozial geltung认为法律被社会成员所接受的事实。 这样意义繁多的复杂用语,在书中可以通过比较充分的证明来明确意义。 另外,这样的用语在表现很多杂七杂八的社会现象(作者在本书中的第一目的是证明法律的比较有效性模型很多和杂七杂八的性质)方面有非常方便的地方,但是如果用于书名的话容易引起误解,应该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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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哈比马在这本书里讨论的是normative questions和规范性问题,理论上normative (规范性)不仅与norms (规范性)有关,也与values (价值性)有关,毕竟norm和“规范性”

第四,这本书的书名翻译也与fakzitität一词的翻译有关,将其翻译成“facticity”或“事实性”有点不协调。 因为英语和中文都属于新创造的用语。 为了不在书名中使用新造词,最好把fakzitität翻译成“facts”或“事实”。 而且,既然将fakzitität翻译成普通名词facts,那么geltung似乎也应该相应地翻译成普通名词,即norms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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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本书的英语翻译在一定程度上是作者本人亲自参加的。 英译汉在译者的序言中是这样写的。 “网民必须注意哈比马本人也大量参加了本书的翻译,有时会为英美网民改写或改写复印件。 因此,英译本和德语原版有时不同。 例如,添加一点证明性短语,删除一点麻烦多余的插入词,或者使用其他表达方法。 这意味着作者承认了英译本的书名,这些中译者也从作者本人那里得到过肯定。 这也是中文翻译使用现在书名的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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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书名会引起新的误解,所以在这里需要澄清。 “事实与规范之间”如果理解为“事实”即“社会政治现实”与“规范”即“法律规范系统”之间的“关系”,则只是本书中讨论的“事实性”与“比较有效性”的关系之一。 作者称社会政治现实与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为“事实性与比较有效性之间的外在关系”,强调“这是批判性的社会理论,特别是从注意者的角度来描述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关系”。 大致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三个层面,但社会政治现实与法律规范系统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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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实与规范之间》翻译初版

处于全书核心水平或中间水平的是“法律本身内在的事实性和比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这个水平还具体包括本书第3-6章讨论的以下关系:法律比较有效性中的实证环节与合法性环节的互补关系内在于权利体系的实证化即法律系统中的个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互补关系。 具有强制性的现代法律和具有合法性的现代政治权力的互补关系。 司法行业内法律的明确性大体上与法律运用的合法性有关。 从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功能方面法律共同体独特的以前开始,宪法就传达了宪法作为权利体系的解释和阐明所具有的超越性度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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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对法律的规范性研究需要从哲学中得到基本的概念工具。 为此,作者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探讨了其法律理论整体基础交往行为理论基本概念中包含的事实性与比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从语言与语言采用中包含的这种张力,经过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化与社会整合中的这种张力,向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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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认为规范的法律理论和民主理论需要与经验性的社会科学研究相联系,一方面从后者的研究中得到说明,另一方面为后者的研究提供参考。 因此,在研究法律本身内事实性和比较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后,作者在第七章和第八章探讨了他所谓的“事实性和比较有效性之间的外在关系”,另一方面,被称为“现实主义”的民主理论仅通过转向规范的民主理论就能突破内在界限 一方面指出“政治权力”必须以“交往权力”为基础,另一方面强调“交往权力”要成为合法政治权力的基础,政治文化和法律建设都需要适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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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三层讨论的基础上,作者在第九章中将偏向“比较有效性”的法律理论思考与偏向“事实性”的社会理论思考相结合,为了超越经典的《资产阶级形式法》和现代的《福利国家实体法》这两个主要法律范式

翻译本书的过程很困难,举不完,这里只说一点。 哈比马的理论工作之一非常明显,也是赞扬的优点,是重视不同概念和范畴的区别、明确和划分。 这对用中文翻译他的法哲学著作提出了特别严重的挑战。 因为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正好是他认为重要的类别的区别,中文翻译不容易表达。 除了上述geltung (或gültigkeit )和effizienz (或effektivität )的中文可以翻译成“比较有效”以外,哈比马在全书中强调的legitimität和legalität,中文也可以“进行” 除了这种翻译上的困难,中文口语中还不能说译者需要“权利”和“权利”、“法治”和“法制”、“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等“发明”。 译者为了尽可能正确地表达本书的原意,在遇到容易混淆的概念和用语的情况下,用脚注尽量证明,尽量使重要用语的翻译前后一致。 为了不与作者本人的评论混淆,本书译者进行的评论作为脚注放在各页下面,作者的评论作为句末脚注放在各章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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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脚注除了包括译者自己的一点证明外,还包括英译汉证明了一点重要的用语,以及本译者比较英译汉和德语原版时发现的一点区别的证明。 之所以证明这些差异,是因为英译本在德语版初版4年后出版,作者不仅理解英译者的工作,总体上肯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他的工作。 由于这些差异,网民不仅能更好地了解作者的原意,还能更好地了解作者后来对本书的观点和表现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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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译本对本译者来说很重要,因为它不仅提供了英译本中这些微妙的变更和用语的证明,而且首先提供了本书翻译成中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理解帮助。 1994年,william rehg将他的英译稿提供给了当时德语阅读能力还很差,但需要阅读哈比马书完成博士论文的中国译者。 在中文翻译完成之前,他允许中文译者使用译者的注释,中文翻译中明确记载了英德复印件的区别。 在这里,本译者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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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翻译从1998年上半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已经将近3年了,最初的工作是从2000年8月以来作为“富布莱特访问学者”在美国工作期间完成的。 因此,也必须感谢提供这次访美机会的美国富布莱特基金会。

童世骏

2001年3月17日

中文翻译修订后记

在翻译的第四次印刷时,我尽量对在原版本中发现的错误进行了评级。 这些错误通常不会对副本的理解造成很大的障碍,但至少有以下例外。 第94页的原文是“rechtsstaatundsozialstaatsindimprinzipauchohnedemokratiemglich”,我把这个肯定句翻译成了否定句。 哈比马在1993年9月写的该书德语第4版后记中强调“本书展开的论证本质上,法治国与民主主义之间不仅有偶然的联系,还存在概念关系和内在的联系”(参照685—686页),但上面的句子 theconstitutionalstateandthe welfarestate canbeimplementedwithoutdemocracy (译文见本书第94页的译者注),从字面上来说,我毫无疑问地翻译了。 第317页发生了同样的错误。 那里有原文“sieführenwerteentwederauftraditionenundeingewhntekulturellewertorientierungenoder”。 ... aufexistentielleentscheidungenübermetaprferenzenund‘higherordervolitions’zurüCK’的肯定句也翻译成了否定句。 另外,旧版133页的“几乎不能区分商谈和民主主义”一文的“民主主义几乎”是“道德上几乎”。 在旧版144页的“这些行业解除了行动者普遍遵循道德以外的所有道德期待的负担”中,前面的“道德”应该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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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特别感谢指出这些错误的包利民教授、李薇薇博士和孙国东博士。 感谢韦海波、鲍永玲、任俊等同事和学生指出翻译中的其他错误。 感谢促使翻译改善的其他学者和网民(特别是高鸿钧等著的《法哲学和民主法治国在事实和规范之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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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世骏

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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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再版》哈比马《介于事实和规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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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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