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国家卫健委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摘取未成年人活体器官将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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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特别提示:注明本期“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 共享的复印件是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本期的观点并不意味着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国家卫健委修改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任何组织或者个体不得摘除未满18岁公民的生物器官用于移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截图自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初步确立了符合国情的人体器官提供和移植实务体系,公民去世后,提供器官成为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提供、 随着人体器官提供和移植事业的进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目前实践中广泛开展的器官提供、获得和分配等事业在《条例》中缺乏法制保障。 在起草证明中,国家卫生委员会说,这次修改注重问题,聚焦于当前事业中的瓶颈问题,不对原条例框架进行大幅度调整,在章节项目上与原《条例》基本一致。 具体修订的复印件包括在完整的人体器官提供系统中,鼓励国家在公民去世后提供人体器官的表现。 即“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提供人体器官,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实务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提供的推进、推进,明确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调整人体器官的采用。 “进一步确定红十字会关于器官提供的业务细分的责任,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加,推进人体器官提供的推进登记、捐赠证人、纪念回忆等业务。 这为各级红十字会更好地开展人体器官提供事业提供法律依据 确定器官捐赠组织的系统 《条例》修订中增加关于人体器官取得和分配管理的规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可以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向受益人收取以下费用:发生人体器官移植的住院、手术等相关医疗费,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以及支付给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器官获取相关费用(包括人体器官的判断、摘除、保留、维护、修复、分配、运输等) 除此之外,不得征收或变相征收移植的人体器官费用的 另外,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排序,应该满足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大体。 国家制定人体器官分配政策,建立人体器官分配系统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必须使用人体器官分配系统在公民逝世后提供器官。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执行这个系统分配结果,不得擅自改变人体器官受益人。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禁止未分配给该系统的公民去世后使用器官或来源不明的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对此,国家卫生委员会表示,原来的《条例》缺乏关于获取人体器官的规定,在分配管理方面也只有大致的表现。 近年来,我们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人体器官获得和分配管理经验,形成了一系列比较有效的方法,在这次修订中以法规的形式固化,确定了人体器官获得和客观公正分配的制度要求。 修订后的《条例》加强了活体器官移植管理,规定“活体器官的受益人仅限于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为了移植而摘除未满18岁的公民的生物器官。 《条例》还提高了违反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反开展器官移植事业的行政处罚力。 加大对没有资格擅自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的打击力度。 决定器官取得和分配中的违反情况和相应的处罚 例如,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包括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除生物器官的情况。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赠其人体器官摘除其尸体器官的情况下摘除未满18岁的市民的生物器官 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人体器官买卖相关的活动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应当依法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由原来的登记部门取消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登记。 该医疗机构不得在五年内申请注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相关执业证书。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参与上述活动时,原发证部门不得注销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的执业资格,终身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人体器官买卖或者从事与人体器官买卖相关的活动的,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另外,医疗工作者或人体器官取得组织的员工在发生“公民通过分配系统去世后不提供器官、伪造医学数据骗取器官分配、不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等情况时,在县级以上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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