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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企业能否解雇跳楼威胁的员工?

来源:民生财经杂志作者:金家骏更新时间:2021-01-14 05:3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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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特别提示:注明本期“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全部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所有。 共享的副本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并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实务中有些员工与企业发生纠纷时,用跳楼等极端方法威胁企业,员工使用这种极端方法,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确定规定,跳楼威胁企业是严重的违反纪律行为,当劳动者有威胁跳楼企业的行为时,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没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跳楼威胁企业的行为,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企业以员工跳楼威胁企业为由,解雇跳楼威胁企业的工人,合法有效。 (一)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确定了以下规定:用跳楼等极端方法威胁企业是严重的违反纪律行为,企业跳楼解雇企业工人,属于合法范围,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例1 :雷某,凯联企业劳动争议复审案【广东高院()粤民申5046号】 在本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考虑企业是否应该向雷某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6200元的问题。 凯联企业因雷某爬到企业现场屋顶威胁企业,企业损失15万元,解除了其劳动合同。 凯联企业根据企业《员工须知》和《奖惩方法》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开除决定。 “员工须知”和“奖惩方法”是凯联企业的规章制度,雷某知道这一点。 雷某承认凯联企业屋顶的事实,用照片和光盘进行了说明,但由于凯联企业搬运企业的机械设备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影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进行了维权。 但是二审判决认为雷某的上述主张没有证据说明,不能通过合法途径的维权,通过跳楼、怠工、停业等过激行为的维权,凯联企业基于上述理由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支付赔偿金 例1告诉我们工人对企业的决策不服应该用正确的方法解决。 例如,不能通过向政府部门投诉、提出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极端方法威胁企业。 否则,自己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即使企业不存在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跳楼也威胁企业行为,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企业以员工跳楼威胁为由,跳楼威胁企业员工,合法有效。 例2、史某、亚弘企业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广东高院()粤民申5101号】 在本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亚弘企业提交的录像、落款所有石鼓派出所平山警务区、东莞市塘厦镇平山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盖章和经营者签署的“调解情况”,以及一审法院调到石鼓派出所平山警务区的录像 以上证据与亚弘企业《解雇通知书》的中年5月12日史某因不加碉堡上班被企业公告解决后不满,抱着父亲的遗像跳下宿舍屋顶的表现相互印证,但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例2中,史某抱着父亲的遗像进入工厂,威胁跳楼,引起当地警察出动警力解决,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介入进行调整,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浪费公共社会资源。 企业不存在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但跳楼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企业解除与史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例3、赵某、桥椿企业劳动争议案【珠海中院()粤04民终2415号】 在此案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桥椿企业是否违法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桥椿企业正在就1.5版的“员工奖惩管理方法”训练赵某,赵某明确了这1.5版的“员工奖惩管理方法”的复印件。 之后的版本2.0的“员工奖惩管理方法”没有训练赵某,版本2.0的“员工奖惩管理方法”在修订过程中征求了包括工会在内的各部门的意见,其中第5.7.4.8条的规定是版本1.5的“员工 另外,本案更重要的是,即使赵某与桥椿企业矛盾,也应该用合法合理的方法进行救济,而不是以跳楼威胁等极端扰乱正常秩序的做法,赵某的行为实质上扰乱了桥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 据此,桥椿企业即使不存在相应的劳动规则,赵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桥椿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从事秩序,违反了作为工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桥椿企业据此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也不冤枉。 原审法院认定这是正确的,本院维持。 例3中,赵某在跳楼威胁企业受到公安机关拘留5天的行政处分,证明跳楼威胁企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桥椿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事业秩序,而且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即使桥椿企业没有规章制度的规定,桥椿企业也与赵某劳 二、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跳楼威胁企业的行为没有严重违反纪律。 另外,跳下来威胁很轻。 企业必须承担与跳楼受到威胁的工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例4、《中日龙企业和杜某劳动争议案》【深圳中院()深中法劳动终字第3016号】 在此事件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了杜某跳楼的事实,但中日龙企业的《就业规则处罚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综上所述,中日龙企业以杜某跳楼为由解除与杜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中日龙企业必须支付杜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实例4中,当地公安机关没有惩罚杜某的行为,证明杜某跳楼恐吓中日龙企业的情节轻微,不至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因此,中日龙企业解除与杜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中日龙企业承担着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工人必须完成劳动任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人用跳楼等极端的方法恐吓,或者用严重危害自己人身安全的不恰当的方法来达到其利益需求。 劳动者的上述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违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情节严重者,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者和劳动关系的合法,负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然,在没有将跳楼等极端方法纳入严重违反纪律的范围,工人跳楼威胁的情节轻微的情况下,使用者依然在跳楼威胁被解雇的情况下,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与使用者发生纠纷时,工人必须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寻求救济,不要采取“跳楼”“跳楼”等极端行动。 这种行为无助于案件的处理,不仅不能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因涉嫌违法或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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