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凤凰网获赔500万,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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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分别是华语媒体中影响非常大的电视媒体和有名的网络信息门户,两者都在凤凰集团旗下,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企业品牌,在普通顾客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但是,打着凤凰集团媒体旗帜的假凤凰媒体“凤凰通讯社”招募士兵买马,商标和商标采用“凤凰”字样,采用了接近凤凰图形logo的东西。
对于这一“李鬼”媒体搭便车附近品牌的恶意侵害行为,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共同委托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海淀法院于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凤凰通讯社”侵犯商标和非法
(凤凰卫视商标---凤凰通讯社侵害标志)
一、事件概要
1 .原告及在先商标和商号的权益
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企业(凤凰卫视)、北京天盈九州互联网技术有限企业(凤凰网)是世界知名媒体,依法在第38类“电视和广播服务”。 用电子电脑等各种通信方法传送数据和新闻"等项目,包括"凤凰卫视"、"凤凰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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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和第41类安排“组织会议”。 节目制作; 信息记者服务在线电子书和杂志的出版》等项目中有“凤凰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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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拥有商标专用的权利。 从1990年代开始,“凤凰”作为原告商标和商号的显著部分,经过长时间的普及和持续采用,已经广为人知,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 .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凤凰佳艺被告(北京)文化媒体有限企业(凤凰通讯社)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标识、商品、包装、推广资料、名片、网站、其他推广媒体上和活动等)进行了“凤凰”
》等,采用包括“凤凰佳艺”、“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企业”或“凤凰通讯社有限企业”的公司名,“凤凰通讯社称为凤凰集团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后的另一个信息媒体机构”,为信息通信、信息报道、信息记者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判定被告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500万元。
二、法律分解
本案原告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伙伴张锐律师,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结合法院的判定,拆除以下三个方面。
1 .商标侵权
1.1商标近似
成为侵权对象的商标是“凤凰通讯社”、“
但是,实际上,“通讯社”这个中文汉字只表示领域属性的意思(通信媒体领域),本身没有任何显著性和辨识力,所以“凤凰通讯社”的标志可以识别的部分是“凤凰”。 即对相关公众来说,中文的“凤凰”和“
“是被告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 (1)明确了复印部分、侵权商标中主要的识别部分“凤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凤凰”完全相同。 (2)图形部分经过核对,被告采用的标志实际上是“”
“旋转了90度的镜像,构图上2个凤凰(抽象)以1个芯为中心螺旋状旋转,构成了近似商标。
侵权标志的模仿进展过程(旋转90度+镜像反转)
1.2商标服务类似
原告在第38类“电视和广播服务”。 用电子电脑等各种通信方法传送数据和新闻"等项目,包括"凤凰卫视"、"凤凰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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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和第41类“安排组织会议。 节目制作; 信息记者服务在线电子书和杂志的出版》等项目中有“凤凰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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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拥有商标专用的权利。 被告在运营的网站上明确记载了该网站为“凤凰通讯社”,网站本身设置了“信息调查信息论坛”等栏,进行了相关年度会议的组织化、参加电视节目摄影、信息支部的开设、杂志的出版等。
1.3混淆错误
根据事实和一般的商业惯例和费用常识,本案的相关公众主要是信息通讯社和网站等媒体的对象和工作人员,媒体服务本身不是特殊类型的服务,通常的相关公众在接受服务时是媒体举办者的身份和相关 被告采用“凤凰”和“”标志本身就类似于原告过去大量采用的“凤凰”和“”商标,在对外展开中自称是凤凰集团的另一个媒体机构等,其行为明显带有混淆恶意。 另外,不仅有质疑被告“凤凰通讯社”真面目的参加者,也有从实际混淆的状况出发,将被告“凤凰通讯社”和原告混淆的参加者。
2 .不正当竞争
2.1被告采用了包括“凤凰佳艺”在内的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凤凰卫视企业成立于1996年,一直被采用的公司名称,其中核心尺寸“凤凰”长期被采用,在媒体行业产生了强烈的显著性,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凤凰”尺寸在媒体领域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 凤凰佳艺企业被告成立于年,作为媒体领域的同行,如果知道凤凰卫视企业有高知名度的公司尺寸“凤凰”,不仅要合理避免原告的“凤凰”尺寸,还要包括“凤凰”在内的“凤凰佳艺(北京)文化媒体。 在网站上采用外国人在香港注册的“凤凰通讯社有限企业”和实际不存在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企业”,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大体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赋予原告商誉以“私家车”的方法获得非法利益吧
2.2被告采用包括“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企业”和“凤凰通讯社有限企业”在内的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用被告虚构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企业”和在香港注册的事件局外人“凤凰通讯社有限企业”的目的是“香港”的地理形象和原告凤凰卫视基于香港的迅速发展和极高知名度,“凤凰通讯社”和香港的“凤凰卫视”
2.3被告的推进行为构成虚假推进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网站和会议等公开场合多次宣布“凤凰通讯社是凤凰集团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后又一家并行、国际影响较大且有竞争力的信息媒体机构”,实际上,被告和被告经营的“凤凰通” 被告捏造上述事实,公布了引起误解的虚假普及,这种行为已经成为虚假普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侵权责任
被告在媒体服务中采用侵权商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实施了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范围广,持续长,不仅根据原告的知名度占领市场,而且推进与原告的关系,严重损害原告的商誉和合法利益。 基于很多因素,法院决定赔偿500万元。
三、总结
本案是国内第一起媒体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事件,被告“凤凰通讯社”在商标、商标及虚假普及方面也具有“附近品牌”的明显恶意。 即知道原告在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媒体行业的知名度极高,依然借用各种形式和方法进行恶意模仿,误导相关公众,获得非法利益。 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害范围广(涵盖国内外)以及侵权时间持续等,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商誉和经济损失。 对这一恶意侵害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表明了中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客观公正健康迅速发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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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原标题:“凤凰网损失500万! 国内第一次媒体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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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凤凰网获赔500万,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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