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法定代表人已经离职,但企业拒绝办理法代工商变更登记怎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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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晓波系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根据《企业法》第13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代”)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社长担任。 一般来说,企业法费由股东选举、任命产生(会长、执行董事),企业和劳动关系(经理)。 另外,法代也管理企业的印章、证据照片,在企业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权利必须有责任,法费在特定情况下也负有重任。
一
承担很多责任的企业法费
通常,法代的职务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法代本身通常不需要直接承担责任,但在例外情况下,需要与企业分手一起承担责任。 例如,企业违反刑法的情况下(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大多直接追究主管的责任,但由于法费多与主管、直接负责人重合,因此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背负巨额债务,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法费也有可能采取限制高额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另外,公司逃税,超过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对法代采取行政处分、罚款等措施。 由此可知,成为企业法费,有可能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方面承担责任。
二
停止法代不能变更登记的常见现象
企业的大股东、实际统治者为了避免法代的责任,往往不愿意注册为法代,可能借用/挪用他人的名义进行注册,或者即使原来的法代退休也不办理工商变更注册手续。 因此,“借用/挪用”名义的法费和参与经营的法费退休后,希望如何变更登记成为实践上的争论焦点。
现象1 :工商登记法代行“起名字”“起名字”的法代。
为了避免法代的责任,企业股东和实际统治者有时以朋友和家人的名义在法代登记,或者使用他人丢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即“冒充”法代)。 这样的法代实际上没有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也没有掌握企业证据和印章,但在企业有各种经营障碍的情况下,这个法代将是最后的“里锅侠”。 因为这样的案件比较简单,工商登记的法费是“只有名字”登记,“只有名字”登记,所以这个法费通过说明自己参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不掌握企业的印章,也不知道在申请资料上签名等事实,向法院进行了申请。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该法费还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清除作为自己企业法费的登记事项【详见()沪01民终14399号沈某某和上海甜蜜企业要求变更企业登记纠纷的事件】。
现象2 :实际参与企业运营的法代退休后,企业拒绝变更登记。
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况是法代实际参与了企业运营,但在企业股东变更、经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法代和企业过了初识蜜月期后,法代和企业出现理念不完备、容貌不完备、不愉快等情况下,法代 这种情况下法代的救济途径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课题。 以下例子【()津0116民初2431号】可能会为我们提供应对这样的课题的好想法。
事件概要:根据津津企业章程,企业理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年6月7日,津津企业召开董事会议、股东会议,原告龙小丽通过担任企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当天,津津企业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龙小丽一事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年12月1日,津津企业提出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将龙小丽选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并聘请为企业经理,将其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年5月18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了劳动合同。 当天,龙小丽与事件的局外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5月18日至年5月17日,单位与财务经理约定。
法院认为,龙小丽与津津企业的股东和津津企业都没有劳动关系,执行董事的任期届满没有连选。 另外,龙小丽也确定在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不能代表企业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也不能代表外国代表津津企业。 津津企业知道原告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届满三年的,疏忽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本院考虑到原告没有对这个问题的其他补救手段,本院必须让津津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
法院的判例怎么样?
关于企业法费参与企业经营,但没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就自行辞职,企业拒绝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案件,法院的起草方案一般要求变更企业登记纠纷,因此请求权的基础是《企业法》第13条。 各地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1)本复印件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事务,没有比较有效的决议,司法不得介入。 (二)由于没有其他救济手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疏忽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人民法院被责令限期处理。 另外司法干预也以尊重企业内部自治为大体,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才能介入企业内部自治的几个事项。 在现有例子中,司法干预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法费与企业是否依然有劳动法或企业法上的联系
如果是该法费原来负责的企业经理的职务,诉讼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还在继续? 佐证有无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行流水。 如果这笔法律费原来担任企业执行董事/理事长的职务,诉讼时这笔法律费的董事任期是否届满,企业是否选出了新的董事、新的董事长? 诉讼时,这笔法费已经不担任经理、执行董事、会长等职务了吗?
(二)诉讼时该法代是否与企业有实质性相关性
实质性相关性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上。 即,这笔法费能给对外代表企业做经济活动吗? 企业印章,证据还在掌握吗? 有理解和管理企业财务账簿、企业收支、业务快速发展状况的渠道吗?
(三)该法费是否适当通知有关人员退休及按时更换法费
在审理要求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讼中,法院一般应该考虑的重点是,该法费是否向有关人员书面告知了辞职,要求企业限期更换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这里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企业、股东、企业的实际管理者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
(四)该法费是否囊括了自力救济途径
在拒绝诸公权力救济之前,这一法代是否囊括了自力救济的道路也是司法是否介入审判的重要因素之一。 例如,作为执行董事,该员工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如召集股东大会会议,与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就退休及法代变更登记进行大量的信息表现,向企业提出变更登记的要求等。
四
应对措施
根据上述解体,除工商登记错误外,在有必要起诉工商行政部门的情况下,如果真的“卸任”了法代职务但企业不想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该法代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呢? 我们认为应该分下一步解决。
第一,用书面方法向企业确定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代为企业执行董事或董事长的,应当直接召集企业股东大会,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代为企业总经理时,必须书面致函企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职权召集股东大会,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二,书面通知相对做法发生了变化。
例如,银行通知开户行,法费变更,银行预订的法代印章到期,银行不得继续同意原法代印章。 另外,致函工商管理部门,通知法费实质性变更,要求工商管理部门促使企业变更法费。 也可以发送告知企业重要的顾客法费变更的信,建议顾客观察合同签订中的相应主体风险。 最后,也可以在报纸上发表取代该企业法的声明。
上述告知行为不仅可以使企业尽快进行法代变更登记,而且在日后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作为自己免责的证据的一部分。
第三,向法院提起清洗诉讼。
上述自力救济途径完善,企业拒绝变更登记的,只能依靠司法强制力进行救济。 在起诉此案时,应以企业为被告,案件应要求变更企业登记纠纷,第一诉讼要求作为被告的企业清洗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登记。
当然,由于每个案件的案件都不同,因此有诉求的网民建议在咨询专家后制定更对比的应对措施,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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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卷,《主题:刑事、金融、海商、企业——上海星汉律师事务所文集》
责任:胡鹏徐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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