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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教育部:不适合的研究生,分流,不适合的导师,退出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2-23 13:09:02阅读:

今天,教育部发表了两份文件,关于博士生导师和研究生的教育质量管理,分别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育部希望加强博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软科( id:zuihaodaxue )小编给大家加分,一起知道吧!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一些意见指导者要通过研究生培养第一负责人来严格管理学位论文研究就业、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 要完全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尽快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的学籍年限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解决高校教师和教师失范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教师失范、无力履行职责的领导,必要时给予协商、限制招聘、停止招聘、取消领导资格等解决。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反复多次“零容忍”,发现后坚决依法规则,尽快严格仔细检查。 把学位论文的虚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 《关于加强教育部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几点意见》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通常必须协助指导硕士学生或指导博士生的经验。 对外籍领导、兼职领导、校外领导,培养机构必须提出专业选择录用要求。 在年度审查的基础上,加强教育过程的评价,将领导的自我评价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者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培养机构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采用,把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价评价的优先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实评价考核的教育、诱惑和激励功能。 当师生发生矛盾或不利于维持其他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时,培养机构必须几乎及时给予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调解,必要时可以解除指导关系,重新明确领导。 对于不能比较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重大问题的领导,培养部门必须根据情况采取协商、限制招聘、停止招聘、退出领导岗位等措施。 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认真解决,向有关负责人追究说明责任。 对于与领导退出指导岗位有关的博士生,应该适当安排,进行后续的培养事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若干意见学位〔〕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所属学位和研究生教育 建立追求质量提高、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加,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渐完善,服务国家战术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中国已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相继颁发了《加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新时期研究生教育改革快速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强质量监测和检查,促进学位授予机构的规范管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心与日俱增,但有些学位授予机构依然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完善,领导责任不确定,学生思想政治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实现新时期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快速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出优质,进行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目前对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指导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以“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协调为中心“四 按照规章,严格制度,加强执行,整顿不良学风,阻止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追求真正实用性的学术氛围,努力提高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位授予机构的质量保证主体责任(一)加强学位授予机构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党政治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 多次正确政治方向,树要“四意识”,坚定“四自信”,坚决“两维护”,从全面严格的执政党中领导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 要落实《加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补充质量保证体系,加快建立以质量培养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二)学位授予机构必须加强底线思考,以维持公平、保证质量作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础任务,加强适合研究生培养规模的条件建设和组织保障。 比较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模式和规模,加强培养条件、创新保障方法,确保课程教育、科研指导和实践训练水平。 (三)学位授予机构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在学术组织学位授予点建设、导师选择录用、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四)学位授予机构确定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责任部门,根据本公司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予点的数量等,完善思政业务和管理服务团队,合理明确岗位和职责,加强团队素质建设,加强统一协调和执行能力,管理 二级培养机构设立研究生教育管理专业岗位,协助二级培养机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承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文件管理工作。 (五)学位授予机构要加强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建立各环节的责任清单,加强检查的执行。 利用新闻化手段加强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重要环节管理 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自我判断和专业检查,诊断本公司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检查并改正。 三、严格规范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六)招生机构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 招生机构的第一负责人是本公司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亲自管理本公司研究生考试的招生工作,自行调整,亲自审计,慎重地进行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7)各地、各招生机构要加强考试管理,以维护考试安全为重要政治责任,严格执行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考试安全。 招生机构作为自命题事业的组织管理主体,必须加强对自命题事业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安排,坚决杜绝简单的下放、分层移交。 招生机构标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进一步完善自身命题工作规范,切实加强自身命题工作全过程的各方面,特别是重要环节、重要岗位、重要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自身命题工作人员的教育训练,安全保密 试卷审查严格执行考生个人新闻贴纸、多人分题审查、审查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正确。 (八)招生机构切实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分层巩固责任,以招生纪律约束为命题,初期考试、考核、复试、调剂、合格全过程串通,不要严格遵守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纪律红线 为了进一步完善复试商家制度机制,加强复试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复试小组的基本规范,复试小组成员在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的回答情况提交招生部门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 复试全过程要录像,规范调剂商的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多次选择录用,不得设置歧视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业计划外,不得通过单位、领域、地区、学校级别的分类等限定生源范围。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机构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公司研究生招生新闻的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的透明度。 招生机构必须事先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不同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用方法等新闻。 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机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招生机构未公示的考生,均不得录用。 不登记学籍。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机构应当提供考生咨询和投诉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投诉和通报及时调查、解决和回答。 四、培养的全过程监视和质量保证( 10 )学位授权机构按照学科的迅速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则,根据《一级学科博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分类(行业)博士学位基本要求》,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分类细分,与本公司的学业定位和特定 制定各类各级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单位和学术要求切实可行,关键环节评价标准和分流退出措施确定。 实行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评价制度,重要节点强调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要求。 学位论文答辩前,严格审查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十一)二级培养机构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培养计划的执行监督、课程教育的指导、教育质量的评价等业务。 加快建立以教师自我评价为主、教育监督和研究生评价为辅助的研究生教育评价机制,监督和评价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和教育效果。 (十二)搞好研究生入学教育,制定文案全面、规则详细的研究生手册,组织学习。 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作为必修复印件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计划,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继续加强学术可靠性教育、学术伦理要求和学术规范指导。 研究生必须签署学术可靠性承诺书,领导必须积极教授学术规范,诱惑学生把保护学术可靠性作为自觉行为。 (十三)反复推进质检门,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审查等重要节点的审查筛选作用,完全审查组织流程,丰富审查方法,执行监督责任,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比较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课程考试,严格 要完全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尽快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的学籍年限管理 五、加强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十四)学位授予机构,必须进一步细化压实领导、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 领导为了研究生培养第一负责人,必须严格管理学位论文研究就业、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公平公正地评价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议申请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论文审查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 论文重复率检查等只能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能用重复率检查结果代替指导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关系。 (十五)分类制定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审查规则和审计方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行业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 对以研究报告书、计划设计、产品开发、实例分解、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创作等为主要复印件的学位论文,细化规范,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 16 )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规范答辩流程,提高答疑质量,极力告诫答辩流于形式 除了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保密外,学位论文还必须严格执行公开答辩,适当安排旁听,答辩者、时间、地点、手续安排以及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等新闻在学位授予机构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不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学位论文的审查、答辩和学位评定工作,违反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处罚。 (十七)建立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档案制度,严格规范培养文件管理,涉及研究生招生、课程考试、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审查、学位论文审查、答辩、学位授予等重要记录 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际馆际共享机制,促进学术公开的透明度 六、加强指导教师的质量管理责任(十八)领导切实履行立德树人的职责,积极投身于教师育人,教育使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社会主义核心 根据学科或领域行业的快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学术有趣、知识结构等优势制定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 埋头于研究生读书学习,理解学术前沿,掌握科研做法,加强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诱惑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写学位论文的情况,增强研究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学术 综合开题、中期审查等重要节点的审查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 严格遵守《新时期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范》、研究生指导行为规范,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关注研究生个人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者密切合作,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 ( 19 )学位授予机构建立科学公正的师德师风评议机制,以良好的师德师风作为选择录用导师的主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编制领导手册,确定领导职责和工作规范,加强研究生领导岗位动态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兼职领导。 建立领导团队集体领导、集体封闭的责任机制 ( 20 )完善领导培训制度,各学位授权机构对不同类型的研究生领导实行常态化分类培训,切实提高领导指导研究生和严格学术管理的能力。 最初上岗的领导实施全面训练,连续上岗的领导实行定期训练,确保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时落地指导环节。 ( 21 )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合理地将研究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的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者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评价情况纳入导师评价体系,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招生指标分配、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解决高校教师和教师失范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教师失范、无力履行职责的领导,必要时给予协商、限制招聘、停止招聘、取消领导资格等解决。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健全处置学术不端的比较有效的机制(二十二)完善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机构的三级监督管理体系,健全普及、防止、警告、审计机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将学术不端事业的预防和处置纳入国家教育监督范畴,使学术可靠性管理和监督常态化,提高及时应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能力。 (二十三)严格执行《学位论文虚假行为解决方法》《高等学校预防和学术不端行为解决方法》等规定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反复多次“零容忍”,发现后坚决依法规则,尽快严格仔细检查。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 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的检查站 对学术不端、检查困难的机构负责说明 把学位论文的虚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 (二十四)学位授予机构必须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预防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解决方法》的相关要求,领导和研究生申辩解决机制和规则,通过救济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当事人对解决或者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机关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上诉审查后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讨论。 八、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二十五)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机构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 教育部将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监督范畴,各省级大学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研究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多发性、倾向性问题 对考试招生中的违反纪律行为,一经发现,将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按规定向有关负责人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加强学位授权点合格判断、质量专业检查提取等监督管理手段,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提高审计检查力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的审计,加强问责。 ( 27 )国务院教育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学位论文吸引检查的执行力,适当扩大吸引检查的比例。 对连续或多次出现“有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机构,加大合同力度,严格管理招生规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学位授权点合格判断中要点抽出评价“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许多学位授权点,根据判断结果命令研究生培养质量有重大问题的学位授权点,规定期限修改不能满足要求的。 ( 28 )在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对师德师风、校风学风有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机构,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期限修改、招生计划严格管理、学位授予申报限制等解决办法,到情节严重的学科 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坚决依法追究学位授予机关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权机构应当加快研究生教育新闻的公开,定期发表学位授权机构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发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解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于年9月25日表示,“教育部协助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一些意见教研〔〕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省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首要负责人,肩负着培养高级创新人才的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的立德修身、严格的治学、潜在的育人,为国家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有些培养机构对博士生导师的选择、考核还不够规范,个别博士生导师的职场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建设一流的博士生导师队伍,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目前正在加强博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一、严格的职场政治要求 指导习近平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领导职责,有机地融合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达者、模范实践者。 二、确定领导岗位的权利责任 博士生导师是出于博士生培养的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务体系中的固定水平或荣誉称号。 博士生导师的主要任务是人才培养,对博士生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行为规范。 培养机构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领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支持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尊老师再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岗位选择录用制度 培养机构必须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择标准,不要简单化只通过论文、科研经费明确选择录用条件。 要制定完整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方法,多次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流程,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查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质量。 选择副上级及以下职务教师作为博士生导师的,必须严格管理。 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需要指导硕士学生,或者指导博士生的经验。 对外籍领导、兼职领导、校外领导,培养机构必须提出专业选择录用要求。 四、加强领导岗位培训 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要点保障、培养机构全面涵盖的三级培训体系 建立新的就业指导人员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加强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评价。 新录用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工作前训练,工作前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训练。 以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领导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育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可靠性、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为训练复印件,以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探讨等多种形式 五、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培养机构要制定科学博士生导师的考核评价标准,完全审查评价方法,将政治表现、教师风、学术水平、领导能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评价博士生导师的职务状况 在年度审查的基础上,加强教育过程的评价,将领导的自我评价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者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六、建立激励示范机制 培养机构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采用,把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价评价的优先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实评价考核的教育、诱惑和激励功能。 重视鼓励各地各培养机构选拔优秀领导和优秀团队,提高推动力,宣传成功经验,发挥优秀领导和优秀团队的模范领导作用。 七、健全领导变更制度 培养部门要决定领导的变更步骤,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方法。 根据博士学生转学、专业化、研究方向变更或导师健康原因、调职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可以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 当师生发生矛盾或不利于维持其他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时,培养机构必须几乎及时给予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调解,必要时可以解除指导关系,重新明确领导。 八、完全职场结束进程 对于不能比较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重大问题的领导,培养部门必须根据情况采取协商、限制招聘、停止招聘、退出领导岗位等措施。 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认真解决,向有关负责人追究说明责任。 对于与领导退出指导岗位有关的博士生,应该适当安排,进行后续的培养事业。 九、规范岗位的设置管理 培养单位要根据自身快速发展定位、学科快速发展计划、资源条件、招生计划和教师水平等因素,科学明确博士生导师岗位的设置规模。 根据学科优势、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合理明确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指导博士生的精力投入。 十、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指导本地区培养部门完整的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相应的判断指标和资源分配体系。 培养机构要制定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相关制度的方法,加强和规范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保障博士生导师的合法权益,推进博士生导师全面落实岗位职责。 教育部年9月22日》消息来源:教育部原标题:“教育部:不合适的研究生,分流! 不合适的领导人,退出!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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