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和平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2020年第五期高清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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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闻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债务不履行、财产报告制度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
01
根据《关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闻的一些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义务,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义务的
(二)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妨碍执行、抵抗的
(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财产隐匿、转移等方法避免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费用令的
(六)没有拒绝执行和解协议的正当理由的。
02
被执行人具有上述(2-6)项的情况时,包含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期间为2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的做法妨碍、抵抗执行情节严重或有多种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
※积极履行失信被执行人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明确义务或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尽早删除失信新闻。
03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用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04
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消息通报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督机关、金融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领域协会等,相关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援、融资信用、市场准入
人民法院应当向征信机关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消息,征信机关将其征信系统记录下来。
国家职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失信情况。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关通报失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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