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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关于公开征求《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1-12 19:00:02阅读:

本篇文章6218字,读完约16分钟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广告牌的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之间的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规范有序、清洁美丽的市容环境,市城管局起草了《潍坊市室外广告和广告牌设置管理方法(草案)》 前期我局与城管局合作初步编纂草案审查,增强立法业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公众参与力,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和方法提出意见建议(写明姓名、单位、联系方法)。

财讯:关于公开征求《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

1 .将注释和建议发送到: wfssfjlfk@wf.shandong

2 .用写信的方法向潍坊市法律界人士发送意见。 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邮政编码: 261061。 请在信封上注明“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方法(草案)”。

意见的反馈截止到去年8月15日。

附件:《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潍坊市司法局

年7月16日

附件: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广告牌的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之间的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规范有序清洁美丽的市容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规划区域;

(二)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规划区。

(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道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标、导航标志时,本方法不适用。

第三条本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客户的场地、道路、绿地、河道、空之间、建筑物、围墙(围栏)、交通工具、公共设施、上升/[/]。 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或任一边大4米以上的广告。

本方法中的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合法用地内经营(办公室)的场所设置表示名称、尺寸、商号的招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记号等。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大体,适应区域规划功能,建设(结构)协调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与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结合。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新建、改建的计划批准管理,参与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的制定。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审批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室外设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和室外广告发行复印件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室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编制及室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居住建设、水利、商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室外广告设置管理协调机制,互相通信相关管理新闻,及时协商监督合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室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广告业组织应该加强领域自律,规范领域标准,建设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高艺术水平。

第二章计划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计划等部门组织合作制定室外广告和招牌专业计划(以下简称专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表实施。

批准的专业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报告批准。

在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整户外广告禁止区域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专业计划必须满足国土空之间的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相关领域专业计划相结合。

第十条专业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复印件。

(一)设置禁飞区、限制区、可设区;

(2)户外广告的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大体上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不包括在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内。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有合法权利的经营、单位或者建筑物上设置的表示其单位名称、尺寸和标识的招牌、边框。

(2)移动交通工具、飞艇、气球等的上升空设置在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为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节日、公益等活动,占用设置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四)挂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的推广品。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在制定相关部门和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之前,应该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广告经营者、领域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草案在提交审批前,城市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草案的公示时间必须在30天以上。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收集专家、广告经营者、领域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申请批准的资料上附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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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草案涉及单位和个人场所、建设(结构)建筑物的,应当征得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就计划实施中的具体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是批准户外广告和广告牌设置的第一依据。

城市管理部门要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方便设置者、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3章设定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修理、安全检查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技术等必须满足节能环保要求。

(四)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其他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时,要满足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等亮度控制标准,设置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采用时间,与所在区域的街景协调,噪音污染、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施工围栏应当设置50%以上的公益广告,其他室外固定招牌、电子显示屏等室外广告应当设置20%以上的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复印件、设置时间和方法等,必须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合理安排。

室外公益广告载体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需要新建、改建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计划设计方案,同时设计施工建设。

建设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约户外广告位置,需要设置镶嵌式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原建筑物的设计效果。

第十八条在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在不影响市容市容貌、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在活动会场周围及部分道路上设置灯旗、实物造型等临时户外广告。

建设工程可以在项目施工期间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的范围内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利用施工围墙设置用于公司自身推进的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门头石版附有商业广告复印件或者设置在单位、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办公地以外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广告牌设置者可以在取得一切权利或采用权的建筑物街道对面的立面上设置广告牌。

第二十一条招牌的设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一店一手”大体上只允许在一家店铺设置一家店铺的招牌,有很多临街立面,每个临街立面都可以设置一个。

(二)设置在除特色商店街区以外的二层以下。

(3)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协调统一。

(四)除面向街道底层的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采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

(三)利用行道树、侵占或者破坏绿地的;

(四)位于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机关、优秀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5)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情况

(六)影响排烟、人员避难避难避难和消防灭火救助的区域

(七)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和其他建筑物、设施可能威胁安全的

(八)设置得高于建筑物屋顶和裙子顶部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妨碍邻居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职位广告。

第二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执行“一窗受理、集中处理、一网通处理、一次处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计划、公安、居住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举办大规模的文、旅、教、体、公益活动或商业展览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必须在举办活动的10名员工前按规定申请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对于大型电子显示屏的审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组织公安、计划、城管等部门,在不影响交通视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共同审查,向市政府报告批准。

第二十四条室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临时室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必须写明室外广告的设置者、位置、数量、形式、规格、许可期限和类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临时室外广告)等复印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出租、出租、转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相关证书。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必须按照许可证中记载的复印件设置。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年,需要继续设置期限的,必须在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构申请。 批准机关必须在期限到期前作出是否允许继续的决定。

许可期限届满后中止设置或未取得继续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在设置期限届满后7天内自行拆卸,并恢复原状。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期限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不得延期。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必须在签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 逾期未设定的,其许可决定失效,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注销。

户外广告必须根据批准的时间、地点、招聘的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定。 不能随便改变。 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商业广告的布局暂时设置为空,则空设置时间不能超过30天。 空超过设置时间的,必须拆除或者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显示许可证号码和设置单位。

第二十八条室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者是管理和维持室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安装完成后15天内将室外广告的结构设计图、施工监理报告书、竣工检查报告书和招牌设置场所、效果图等报纸提交到室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新闻平台。

(二)定期维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设施的安全、清洁、健全。 对老化、缺损、污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新。

(三)每年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合格后,可以录用。 检查不合格的,立即翻修或拆除。

(四)遇到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立即采取加固、停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

(五)其他管理维护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采用权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业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支出。

第三十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投资建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拍卖方法公开,收入全额支付给财政。

在非公共财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所有偿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户外广告资源的有偿录用费。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公开相关情况,迅速受理举报投诉。

(二)检查安装人员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和技术规范安装户外广告的施工情况。

(三)检查设置人员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况

(四)检查公益广告的设置发表情况

(五)督促安装人员按计划整改或升级改造。

(六)调查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中先行施工建设等违法行为。

(七)其他应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靠审批服务事务系统,构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新闻平台,实现新闻的公开发布和查询。

城市管理、企划、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供大型室外广告设置许可所需的新闻资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发放大型室外广告设置许可后3天内,向城市管理等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城市管理、计划、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行为作出行政解决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开始。 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未采取整理、拆除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的,依照以下规定罚款。

(一)未经批准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向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投稿、架设推广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机等载体设置推广品,影响城市容貌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未经批准,擅自向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棒、树木等投稿、涂装、描绘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期限但未清除或者拒绝解决的,可以书面通知通信公司停止采用注明的通信号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在比较有效期届满后没有立即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理或者拆除。 逾期未整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整理、拆除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比较到期后没有立即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理或者拆除。 逾期未整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有关机构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临时)或者(临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规定设置大型室外广告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还能采取纠正措施的,限期纠正,并处建设工程成本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不能采取纠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成本10%以下的罚款。 设置的户外广告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工程成本两倍以下的罚款。

财讯:关于公开征求《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

城市管理部门决定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命令有关部门关闭施工现场,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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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潍坊市室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方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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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关于公开征求《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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