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法者|胡康生谈民法之路:历经曲折,不因有人反对就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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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我国立法事业全面恢复的第40年。 在过去的40年里,立法的“定”和改革的“变”交织在一起,探寻法治的方向。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立法和改革到底有什么关系? “民告官”制度是怎么宣布的? 私产保护怎么破冰? 什么法律是“干净好吃”? 年12月,4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事立法业的亲历者在人民大会堂接受澎湃信息( thepaper )的采访,40年间撰写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立法轨迹、故事,分享他们参与立法的思考和做法论,智法治中国 胡康生说:“立法很难,良法善治更难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了整整28年,大部分时间从事立法业,期间参与了许多重头法律的起草,特别是民法的派生过程使他记住了新的事情:起草业开始了5次,很多观 12月7日,澎湃情报( thepaper )为此采访了胡康生,听取了关于中国民法诞生的幕后故事和渐近民法的发表。 经过5次起草曲折,民法典逐渐接近“立法是随着改革进行的”。 “在改革开放40年的过程中,胡康生经历了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多项重头法律起草。 其中,民法典编纂的过程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民法起草事业先后启动了五次 胡康生回忆说,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民法经验民法民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曲折坎坷,渐进进步”。 第一次是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五四宪法》通过不久,组织民法就起草了。 三年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而被搁置。 1962年,民法的起草工作再次被列入议程,1964年完成了草案(草案),“为了文化大革命停止了。 第三次是1979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重新开始起草工作,到1982年形成草案第4稿。 当时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所以制定了民法通则。 第四届是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开始,于2002年12月提交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经过讨论,明确了继续分别制定单行法的方法。 第五次是在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 年3月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 胡康生说,按照目前的工作安排,加快民法典的各项编辑,已于年8月整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年将民法各项编辑一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统一的民法典。 立法争论:经济学界反应强烈,在发表“无反对者不停止”的民法通则的过程中,首先遇到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立法方向、定位的争论。 “不是小争论,是大争论 “胡康生回顾改革开放开始时,必须吸引外商投资,有点地方领导人见到外商就打动人心,你来我这里投资,我可以给你税收和土地优惠,但外商担心,2 胡康生坦率地说,对外开放外商要求法治保障,领导人重视经济立法。 “当时民法只能说是‘民’,只能管理‘民’,仅限于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必须是姓“国”,管理法人(公司)和它们之间的财产关系等“国”的行为” 这场争论从1979年到1986年发表了民法通则 在此期间,1985年的民法通则案在征求意见时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当初,争论的焦点是民法的调整范围。 民法通则草案第二条的规定,民法的任务是调整公民间和依法设立的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项规定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巨大浪潮,在通过之前的4个月内总结了3轮交战。 “胡康生先生的回忆 第一个回合是1985年 12月4日至11日,根据彭真委员长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委员会共同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律专家和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的180多名同志征求意见。 同年12月10日至15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在广州共同召开了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实务会议,许多参加者对民法通则草案提出了批评意见。 “民法通则案也有将所有财产关系调整为民法,否定经济法独立的提案。 还提出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同时制定《经济法纲要》或《经济法总纲》。 “胡康生目睹了交战,会议后,法律工委在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印刷简报。 胡康生指出,彭真看了简报后,民法通则依然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应该进一步听取经济法专家的意见。 第二回合是1986年 2月3日,根据彭真的意见,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副主任项目淳一,顾昂然来到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征求了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原会长顾明的意见。 顾明在发表意见后,提出了六千余字的建议:经济法学界强烈反映,许多同志主张,不应该早日制定具有这种法典性质的“通则”。 否则,会给经济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和法律科学带来混乱。 1986年2月20日,法律工委为此提交了《顾明等同志对制定民法通则意见的请示》报告。 法制委员会最后认为,制定民法通则不会影响经济立法,也不会妨碍调整经济关系的其他法律制定。 彭真同意上述意见 “虽然民法通则的制定不能因为有反对者就停止,但允许并欢迎提出反对意见,可以进一步公开明确的反对意见。 “彭真定了基调 第三回合是1986年3月 3月12日,经济参考报第1版刊登了“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制作完成”的消息。 当天,新华社动态清先生刊登了“经济法专家呼吁应该协调制定《民法通则》和《经济法纲要》”的复印件。 彭真建议立即召开委员长会议,讨论经济法专家的呼吁和意见。 3月14日,在委员长会议上,民法通则案同意要求审议。 胡康生表示,彭真在会议上提出了民法和单行法,哪个部分成熟后制定哪个。 二是学术理论问题可以逐渐讨论,但不是不做民法通则的问题。 关于经济法典,如果国务院决定要做的话,其草案也必须由国务院提出。 三是系统问题,民法也首先不是建立民法系统,而是建立成熟的东西。 据此,1986年4月,通过了民法通则的草案。 立法构想:民法通则先行,“零售”后伴随“批发”的问题,为什么要制定民法通则而不是直接制定民法和民法总则? 胡康生说,这里有两个故事。 1979年,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因此民事关系的迅速发展还不成熟。 此外,制定民法,也考虑社会适应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许多经济和民事方面的关系正在变化,但不定型。 “这种暧昧也增加了彭真对民法起草问题的谨慎。 “胡康生说,彭真当时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在改革中,制定完美的民法典可能还很困难。 条件不成熟。 恐怕有必要采取“零售”的做法,成熟地逐一制定。 这是所谓的“先卖后批发”的故事。 到1983年,婚姻法(撰改)、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等单行民事法律相继发表,专利法、继承法也在起草中。 但是,单行法似乎还不够。 胡康生想起了1984年起草小组的同志去北京市两个基础法院进行的调查。 他们建议审判中的许多问题比以前传达的民法总则要广得多。 特别是民事权利问题比较多复杂,民法总则可能很难只概括一个。 彭真听了报告说只有民法总则确实不够,制定了民法通则“不仅包括总则的复印件,还包括分则的复印件”。 民法通则的名称就这样明确了 胡康生说,起草民法从制定民法总则变成了制定民法总则,变成了“制定民法通则后制定民法总则”的故事。 立法做法论:正确的算术、错误的数量如何是科学、民主立法,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也被实践。 胡康生说,在科学立法方面,彭真有古典语言:我国民法起源于哪里? 必须起源于中国的实际 说到民法的母亲,法律系统本身就是宪法,毕竟中国实际上是母亲。 在民主立法中彭真也有“算术也数不胜数”的名言。 “要个别发扬民主,认真考虑各种意见 彭真表示欢迎不同的意见,仔细听不同的意见,认真考虑。 不同意见越多越好,可以比较,鉴别 胡康生的回忆,彭真多次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讨论时说的不是正确的算术,错误的算术。 大家都赞成的算术大家都赞成,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算术也不会。 除此之外,在立法做法上,彭真开辟了将执行立法的员工、专家和实际员工三者结合的方法。 彭真在1985年的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说,通过制定重要法律,请专家和实际员工参加,大家讨论,共同审议撰改,可以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胡康生说,这次会议请了180多名专家开了7天会。 会后请中国人民大学忽柔、中国政法大学江平、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家福、北京大学魏振瀛四位专家作为顾问“发挥关口的作用”。 直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期间,他们还在守值。 “实践说明,这种立法做法是正确的,进行是有效的。 至今仍一贯重复这一立法的基本做法 ”胡康生说 1986年4月,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的审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法通则作为新中国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律,被称为《中国权利宣言》。 “民法通则首次从立法中确立了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胡康生说,民法通则确立了现代民法的四个核心:主体地位平等、权利本位、过失责任和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大致 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0多年后的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 胡康生说,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消除了原来存在的民法通则与相关单行法律的冲突和矛盾,标志着我国民法编纂的第一步顺利完成。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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