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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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
年6月18日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编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入监督规定〉等十二个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市计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实施的管理。
计划区域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事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种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完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计划预约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得到科学划定、严格控制和比较有效的保护。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资源计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计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合作。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资源规划部门协助。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管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业务。
住宅和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水务、林业草原等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资源规划部门与市园林绿化部门合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告,发表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城市绿化的目标和配置、城市各种绿地的控制大体上要明确及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的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来的批准程序批准。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计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分界线和具体坐标。
建设性详细计划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计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边界及具体坐标。
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资源计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计划划定。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计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河流、湖泊、池塘等沿岸城市的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区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五)其他影响城市生态和景观保护的区域。
第十二条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擅自变更。 确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市资源计划部门应当与市园林绿化部门的组织论证后,向原批准机关报告批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
(一)有必要完善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用地布局,改变城市绿地,根据新计划相应调整城市绿线的。
(二)被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相应调整城市绿线的
(三)其他需要从公共好处论证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
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新工程项目用地的选择城市绿地系统的计划不得占有明确的绿地。
第十七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有计划的法律转移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建设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设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决定管理责任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计划绿地预约的控制线由市资源计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城市绿地严重缺损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县(市)城市的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绿线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标题:财讯: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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