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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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比较有效地预防和抑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最近由济宁市人民政府发表
关于严禁林区野外使用火的通告
停火时间是每年11月30日
到2021年5月31日为止的停火时间
年11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
禁火区
济宁市管辖的行政区域森林内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的范围内(正常居民居住区除外)。
禁火文件
1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体在禁火区域荒废、焚烧农作物秸秆、吸烟、煮饭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2 .实施文明祭祀“零火灾警报”,在禁火区域全面禁止燃烧纸、烟花爆竹等使用火行为。
3 .进入禁火区域从事旅行休闲及农业活动的车辆和个体,必须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任何火种、火源和易燃爆炸物进山入林,坚决消除违章用火、用电等火灾风险
4 .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行等活动的人员以及林内居民、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服从森林经营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5 .加强对回乡工人和学生的普及和教育。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必须比较有效地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经营机构必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 .根据防火的需要,有计划地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通道、消防池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体破坏或非法占有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7 .森林保护防火机构要领导班主任、值班人员、森林保护人员保护岗位,要点防火村要制定《村规民约》,利用《村村响》等推进防火知识。 林区、景区入山人口必须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防火警告牌、警告标语。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机关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责任,各森林经营机构要积极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 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个阶段集中开展森林防火警报推进教育。 森林防火期违反本公告规定使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 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森林火灾
通报(通报)电话号码: 12119
资料来源:济宁市紧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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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济宁市人民政府发表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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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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